司法院院解字第3712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
驻县省银行无同业公会者,依商会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得加入该县商会为非公会会员,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并非必须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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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
驻县省银行无同业公会者,依商会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得加入该县商会为非公会会员,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并非必须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