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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12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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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1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驻县省银行无同业公会者,依商会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得加入该县商会为非公会会员,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并非必须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