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1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 |
駐縣省銀行無同業公會者,依商會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得加入該縣商會為非公會會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並非必須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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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3日 |
駐縣省銀行無同業公會者,依商會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得加入該縣商會為非公會會員,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並非必須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