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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2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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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2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78 页
相关法条:货物税条例 第 14 条 ( 35.08.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因违反货物税条例,对于抗告法院之裁定再行抗告者,无论该裁定是否违法,依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均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