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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2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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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2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2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2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182 页
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11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省保安司令部之组织,既为陆军系统下之官署,自包括于陆海空军刑法第十一条所称部队之内,其在该司令部服行勤务之人员,依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应认为具有军人身份,院解字第三三四三号解释与此有异者应予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