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3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电所称查获之假烟,既系毫无毒质,即不成立禁烟、禁毒治罪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