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75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757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58號解釋》
院解字第3759號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0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電所稱查獲之假煙,既係毫無毒質,即不成立禁煙、禁毒治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