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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6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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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6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6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6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05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乡镇长因碉堡久置不用提交乡镇民代表会议,将其拆卖得款移交地方公用应不负何种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