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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7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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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6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7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7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12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13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2、346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施行前乡公所书记与乡丁奉令下乡催粮遇壮丁某,即以送县充壮丁相恐吓,因而取得财物,在惩治贪污条例施行后,固应论以该条例上相当罪名。惟因适用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之结果,仍应依刑法恐吓取财罪处断,其最重本刑既合于罪犯赦免减刑令甲项规定,自应为免诉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