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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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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34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48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经覆判确定之刑事案件,除覆判审法院为提审或莅审之判决外,均以初判法院为最后审理事实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