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4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覆判確定之刑事案件,除覆判審法院為提審或蒞審之判決外,均以初判法院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