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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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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79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9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79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3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81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經覆判確定之刑事案件,除覆判審法院為提審或蒞審之判決外,均以初判法院為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