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0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2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情形,应由登报人负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之罪责。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1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02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4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0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来文所述情形,应由登报人负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一项之罪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