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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4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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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33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4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5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66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249 条 ( 34.12.26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40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一)已见院解字第三五一○号解释

  (二)公务人员盗卖接收物资于未起诉前死亡,其所得财物,应由该主管机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追缴(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三号解释)。

  (三)乙﹑丙二人收买敌伪物资,其成立赃物罪虽应赦免,但其所收买之物资变卖所得赃款已经扣押者,应归属国库,其未经扣押之物资,应由主管机关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