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66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9 條 ( 34.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已見院解字第三五一○號解釋

  (二)公務人員盜賣接收物資於未起訴前死亡,其所得財物,應由該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三號解釋)。

  (三)乙﹑丙二人收買敵偽物資,其成立贓物罪雖應赦免,但其所收買之物資變賣所得贓款已經扣押者,應歸屬國庫,其未經扣押之物資,應由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