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3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9日 |
(一)已見院解字第三五一○號解釋。
(二)公務人員盜賣接收物資於未起訴前死亡,其所得財物,應由該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三號解釋)。
(三)乙﹑丙二人收買敵偽物資,其成立贓物罪雖應赦免,但其所收買之物資變賣所得贓款已經扣押者,應歸屬國庫,其未經扣押之物資,應由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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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2月9日 |
(一)已見院解字第三五一○號解釋。
(二)公務人員盜賣接收物資於未起訴前死亡,其所得財物,應由該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三號解釋)。
(三)乙﹑丙二人收買敵偽物資,其成立贓物罪雖應赦免,但其所收買之物資變賣所得贓款已經扣押者,應歸屬國庫,其未經扣押之物資,應由主管機關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