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9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83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3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4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270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2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特种刑事案件之被告,在覆判中因病声请停止羁押,除已经覆判法院提审或莅审者外,应由初审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