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45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4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7日 |
继承人未于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定期间内抛弃其继承权者,嗣后纵为继承权之抛弃,亦不生效力,惟其继承权被侵害已逾十年者,其回复请求权之行使应受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后段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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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2月17日 |
继承人未于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第二项所定期间内抛弃其继承权者,嗣后纵为继承权之抛弃,亦不生效力,惟其继承权被侵害已逾十年者,其回复请求权之行使应受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二项后段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