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2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1 条 ( 34.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移转管辖,原法院之诉讼程序并不因而应即停止进行,故原法院在移转管辖裁定前所为之判决仍属有效,其审判程序既已终了,即无再为移转管辖之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