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聲請移轉管轄,原法院之訴訟程序並不因而應即停止進行,故原法院在移轉管轄裁定前所為之判決仍屬有效,其審判程序既已終了,即無再為移轉管轄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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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
聲請移轉管轄,原法院之訴訟程序並不因而應即停止進行,故原法院在移轉管轄裁定前所為之判決仍屬有效,其審判程序既已終了,即無再為移轉管轄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