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873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3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有国民大会代表被选举人已经五百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登记为候选人,复由政党提名为候选人之登记,如在同一选举区内为之者,不在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及同法施行条例第二十条限制之列,此项情形既非所谓两种之登记,即不发生原呈第二点问题。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3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
有国民大会代表被选举人已经五百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登记为候选人,复由政党提名为候选人之登记,如在同一选举区内为之者,不在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及同法施行条例第二十条限制之列,此项情形既非所谓两种之登记,即不发生原呈第二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