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87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有國民大會代表被選舉人已經五百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登記為候選人,復由政黨提名為候選人之登記,如在同一選舉區內為之者,不在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及同法施行條例第二十條限制之列,此項情形既非所謂兩種之登記,即不發生原呈第二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