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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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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7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8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06 页
相关法条:妨害国币惩治条例 第 4 条 ( 32.10.1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供买卖标的之银币扣押后,既经法院谕知无罪,自应将原物发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