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10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06 頁相關法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第 4 條 ( 32.10.18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供買賣標的之銀幣扣押後,既經法院諭知無罪,自應將原物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