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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8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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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87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88号解释》
院解字第3889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3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在他人财产上之租赁权,当然包括于惩治汉奸条例第八条所称财产之内,自可依法予以查封或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