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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890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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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889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0号解释》
院解字第3891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3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18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汉奸虽于胜利前死亡,但其所遗财产仍不因继承开始而妨害查封或没收(参照司法院解字第三七二二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