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雖於勝利前死亡,但其所遺財產仍不因繼承開始而妨害查封或沒收(參照司法院解字第三七二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