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89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院解字第3889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890號解釋》
院解字第3891號

解釋日期:民國37年3月2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1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漢奸雖於勝利前死亡,但其所遺財產仍不因繼承開始而妨害查封或沒收(參照司法院解字第三七二二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