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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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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2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9号解释》
院解字第3930号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沦陷区内主持某团体,纵其所主办者系救济业务,既有会同伪治安维持会观迎敌军之行为,即不能不认为曾在伪组织所属机关团体服务,该主持人应依
惩治汉奸条例
第十五条之规定于一定年限内停止其为公职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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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中华民国37年4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释
194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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