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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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28号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9号解释》
院解字第3930号
解释日期:民国37年4月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45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在沦陷区内主持某团体,纵其所主办者系救济业务,既有会同伪治安维持会观迎敌军之行为,即不能不认为曾在伪组织所属机关团体服务,该主持人应依惩治汉奸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于一定年限内停止其为公职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