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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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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解字第3928號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9號解釋》
院解字第3930號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4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淪陷區內主持某團體,縱其所主辦者係救濟業務,既有會同偽治安維持會觀迎敵軍之行為,即不能不認為曾在偽組織所屬機關團體服務,該主持人應依
懲治漢奸條例
第十五條之規定於一定年限內停止其為公職候選人。
分類
:
75%
中華民國37年4月司法院院解字解釋
194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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