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4日 |
国立、省立、市立、独立学院院长,依大学组织法第十条,国立、省立、市立专科学校校长依专科学校组织法第四条第二项均系聘任,固非所谓委任以上之文职,亦不在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院解字第三六○九号解释之列,惟省立、市立、县立中学校长,依中学法第八条第一项,省立、市立、县立师范学校校长,依师范学校法第十条第一项,省立、市立、县立职业学校校长,依职业学校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国民学校及中心国民学校校长,依国民学校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均分别由省市县政府依各该规定任用或委任之,其所谓任用或委任又与各该法所谓聘任显有区别,纵令不经铨叙亦均不能谓非委任以上之文职,即与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罢免法第八条及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所称官吏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