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6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4日 |
國立、省立、市立、獨立學院院長,依大學組織法第十條,國立、省立、市立專科學校校長依專科學校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均係聘任,固非所謂委任以上之文職,亦不在三十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院解字第三六○九號解釋之列,惟省立、市立、縣立中學校長,依中學法第八條第一項,省立、市立、縣立師範學校校長,依師範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省立、市立、縣立職業學校校長,依職業學校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國民學校及中心國民學校校長,依國民學校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均分別由省市縣政府依各該規定任用或委任之,其所謂任用或委任又與各該法所謂聘任顯有區別,縱令不經銓敘亦均不能謂非委任以上之文職,即與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八條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所稱官吏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