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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6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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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67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68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69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7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立法院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所称现任文职或军职之官吏,系指已经接受任命而执行职务者而言,不包括未就职者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