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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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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6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7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8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6 页
相关法条:票据法 123 条 ( 18.10.30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依合作社法第三条第四款组织之信用合作社,非票据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所称之银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