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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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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8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79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9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8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行政机关对于吸食烟毒人犯于移送司法机关裁判前,实施禁戒断瘾者,非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所谓禁戒处分之执行,不得由检察官声请免其刑之执行(参照院解字第三八八七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