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8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已查封尚未判决没收之汉奸财产,该汉奸查封前之普通债务虽经判决确定,暂难遽就已查封之财产予以执行。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9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8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
已查封尚未判决没收之汉奸财产,该汉奸查封前之普通债务虽经判决确定,暂难遽就已查封之财产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