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8 页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查封尚未判决没收之汉奸财产,该汉奸查封前之普通债务虽经判决确定,暂难遽就已查封之财产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