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解字第3979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0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5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388 页
相关法条:强制执行法 第 4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已查封尚未判决没收之汉奸财产,该汉奸查封前之普通债务虽经判决确定,暂难遽就已查封之财产予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