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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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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0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88 頁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已查封尚未判決沒收之漢奸財產,該漢奸查封前之普通債務雖經判決確定,暫難遽就已查封之財產予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