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90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990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
应依银行业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清偿之存款、放款、于同条例施行前业经确定判决增加给付而于施行时尚未清偿者,亦应依同条例清偿之,其依同条例无须清偿之部分,债务人得依强制执行法第十四条提起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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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14日 |
应依银行业战前存款、放款、清偿条例清偿之存款、放款、于同条例施行前业经确定判决增加给付而于施行时尚未清偿者,亦应依同条例清偿之,其依同条例无须清偿之部分,债务人得依强制执行法第十四条提起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