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39 页相关法条:陆海空军刑法 第 5 条 ( 26.07.02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护路警察虽非陆海空军军人,但在叛乱发生之际,某一地域猝受奸匪攻围或应付非常事变时,如该地最高司令官或陆海空军分驻团长以上部队长宣告临时戒严,而又在接战地域内,该护路警察如有逃亡或作战不力等情事,依修正戒严法第八条之规定,军事机关得自行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