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39 頁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護路警察雖非陸海空軍軍人,但在叛亂發生之際,某一地域猝受奸匪攻圍或應付非常事變時,如該地最高司令官或陸海空軍分駐團長以上部隊長宣告臨時戒嚴,而又在接戰地域內,該護路警察如有逃亡或作戰不力等情事,依修正戒嚴法第八條之規定,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