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405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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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2日 |
省立师范学校校长在修正省参议员选举条例第二条条文增加第二项以前当选为省参议员者,如未经选举人于同条例第二十七条期间内诉经法院判决宣告当选无效,自非不得为省参议员,其兼任省参议员纵属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亦仅应依同法第二十二条,就其校长地位予以惩戒,仍不得限定期间,以其未于期间内辞去校长职务即视为辞去省参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