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69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凡经中央明令核准番号之官兵及其他现役军人叛乱者,除其叛乱行为在明令免除武职或撤销其番号以后者外,应由军法机关依法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