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3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6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經中央明令核准番號之官兵及其他現役軍人叛亂者,除其叛亂行為在明令免除武職或撤銷其番號以後者外,應由軍法機關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