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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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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408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40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7年6月23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71 页
相关法条:惩治盗匪条例 第 6 条 ( 33.04.08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来文所称之乡镇村街,如其组织与乡镇组织暂行条例所规定之乡镇保相当,设有办公处所,由任职人员实行服务而有搜捕盗匪之实力者,则该乡镇村街长及乡镇村街警自属惩治盗匪条例第六条有查缉盗匪职责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