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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春堂先生别集/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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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春堂先生别集
卷一
作者:宋浚吉
1682年
卷二

师友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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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沙溪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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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庙朔望参礼。有参降之节。而三年内殷奠则无之。何欤。

答。孝子常侍几筵。故不为参降也。

仪礼士丧礼。月半不殷奠。月半奠。固是大夫礼。然平日家庙常行望日参礼。今于几筵。岂可全废。惟馔品与朔奠有差如何。

答。望奠。差减而行之为可。

三年内俗节。依朔奠礼。因朝奠兼上食行之耶。抑朔与俗节有间。上食后别设酒果数馔否。

答。俗节因朝奠兼上食行之似过。盛朝上食后别设。无妨。

三年内朝夕上食。礼无燃烛之节。而奠赙仪有燃烛之文。退溪先生亦曰。上食时废烛未安。而贫家蜡烛实难常继。代以油灯。无妨云。当依此遵行耶。

答。申生义庆及砺城说录上。○申生义庆曰。丧大记。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注。有丧则于中庭终夜设燎。至晓灭燎。而日光未明。故须烛以照祭馔也。古者未有蜡烛。呼大炬为烛也。按诸侯堂上用二烛。今国俗。士大夫家凡祭皆用二烛者。非礼也。士丧礼。烛俟于馔东。注。烛。照也。馔。东方之馔。有烛者。堂虽明。室犹暗。火在地曰燎。执之曰烛。疏。前小敛。陈衣于房。无烛者。近户得明。故无烛。此大敛于室之奥。故有烛以待之。又士丧礼。乃奠烛升自阼阶。注。执烛者先升堂照室。疏。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周礼。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共祭祀之明烛。注。夫遂。阳遂也。取日之火。得阳之洁气也。明烛。以照馔东。疏。祭日之朝。馔东于堂东。未明。须烛照之。礼器。子路为季氏宰。逮暗而祭。日不足。继之以烛。右丧祭礼用烛之节也。并记所考。以备览者。且家礼不言用烛之节。而独于吊客之来。特设之者。何也。盖以鬼神尚幽暗。故殡必设帷以隔之。吊者自外入奠。虽在朝昼。苟不燃烛以照之。则恐迷馔物。故特设以俟耶。抑所谓燃烛之烛。乃吊客来奠之烛。而欲其亡灵知之。故并读奠状而告之耶。又按本朝五礼仪。大夫士庶人丧。成坟既毕。别设掩圹奠。而白昼丘垄之上。设烛以奠。此吾东墓祭用烛之始也。然未知其义。今姑从礼经之说。早暗则燃烛。既明则灭之可也。○砺城尉宋公寅曰。家礼。大小祭祀。并无用烛之节。而仪礼。有质明灭烛之文。礼记。有日不足继之以烛之语。以此观之。烛之为用。只以破暗。无预于事神之道也。唯奠礼则必用香烛何耶。意者。一家之人。精神相接。固无所待矣。若其自外来者。须凭光气熏灼之功。可通幽明有无之际。兹所以用之者欤。思与达理者穷讨而未及尔。或曰。安知吊奠者并指言乘昏或质明来吊。故有香烛也。余又见白昼墓祭。亦必具烛。若不可阙者然。夫山原。八风之地。寸焰。岂可耐而久燃。烛苟未燃。则虽其馔品已陈。饭羹已冷。不敢行献。或脱笠以笼之。或张袱而帷之。奔走惊救。旋燃旋灭。终不成礼。如此之辈。不可不晓也。

丧礼备要朝祖图。亦有烛。日已明而犹且燃烛。何也。抑朝祖当于未明时耶。

答。燃烛为日暗。取其明也。朝祖即于朝奠后行之。日暗则烛以明之。日明则灭之。可考于仪礼耳。○既夕礼。朝于祢庙。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又曰。质明灭烛。疏。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以尚早故也。今至正明。故灭烛也。

朝祖时。祠堂门似当开之。亦当有告辞于祖考。而礼无所著。何欤。

答。生时出入。经月而归。则并开中门。以此推之。朝祖时似当开门。但礼无告辞。当阙之。

丧中朝夕哭时。当有拜礼。盖生人昏定晨省。亦当拜。而丧礼阙之。何欤。愚伏曰。家礼朝夕哭奠。有再拜之文。何以云阙之耶。又曰。哭奠。是一时事。非两项事云。此说如何。

答。丧人常侍几筵。故无朝夕拜谒之礼也。家礼朝夕奠再拜。非为朝夕哭也。为设奠也。今人皆以朝夕哭及奠为一项事。常以为非曾考士丧礼。果为二项事。愚伏说非是。○语类。问孝子于尸柩之前。在丧礼。都不拜如何。朱子曰。父母生时。子弟欲拜。亦须俟父母起而衣服。今恐未忍以神事之。故亦不拜之。○通解士丧礼。朝夕哭不辟子卯。妇人即位于堂南上哭。疏直云。妇人哭则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备也。丈夫即位于门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宾继之北上。主人即位辟门。主人拜宾右还。入门哭云云。右朝夕哭彻者盥于门外。升自阼阶。祝先出。酒豆笾俎序从。降自西阶云云。右彻大敛奠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设。宾出主人拜送云云。右朝夕奠

丧中。未曾相识者。请与相见。则当哭拜以接之耶。

答。于死于生者。皆所不知之人。非为丧事。亦不为吊慰而来。则不必哭也。

丧礼备要。若祔葬先茔。则别以酒果。告于先祖云云。告之之礼。家礼不著。而备要亦不详。当于后土祠后。主人自告之否。其告辞何以措语。而亦有参降之礼否。备要。后土祠。主人若自告。则云为父某官某甫云云。所谓某甫何语耶。告先祖。亦当云某甫欤。

答。祔葬先茔。则使服轻者。用酒果告之云。今为孙某官某营建宅兆。谨以酒果用伸虔告云云。似得参降之节。亦当有之。所谓某甫云者。指亡者之字也。先祖前则称名可也。古者虽称字。今不可用。后土祭亦然。

家礼。后土祠。无焚香一节。其意必非偶然。盖焚香。求神于阳也。灌地。求神于阴也。后土地神。故只求之于阴而不求之于阳。义似如此。而丧礼备要。祠后土。具有香炉香盒。何欤。

答。考家礼。不言上香。只酹酒。无乃有意耶。丘氏仪节及家礼正衡。皆有上香之礼。故备要因之。未知是否。

开茔域时及葬时。后土祠。只用告事礼。设酒果脯醢而已乎。抑当用盛馔否。世俗或丰或简。无准式。何以则得礼之中欤。

答。某家用盛馔。未知果何如也。

祠后土设位云者。只设虚位耶。抑当设倚子耶。

答。只设虚位而已。礼不言设倚卓也。

檀弓曰。有司以几筵释奠于墓左云。据此。祠后土。设倚子似可。更详之。右先生追后所录。

先考丧中。祭先妣。当用肉否。

答。神道有异。不妨用肉也。退溪所论。甚合情礼。但丧中。死者异于是。凡奠物。死者馀庋之物。用以为奠也。若初死。以鱼肉奠之。非事死如事生之道。朝夕奠及上食。用以蔬菜。至虞祭始以神事之。用肉馔似可也。昔年问于郑道可。其意亦然。○退溪曰。子孙之亡。适在祖先之讳日。则其忌祭用肉。以事亡如存之义推之。则似为未安。然神道异于生人。用肉似无妨也。若害理则古人已言之矣。

家礼。灰隔。有用炭之文。而今俗无用之者。未知何以也。曾闻先大监葬时。用油灰云。未知用于何处耶。

答。炭隔之用。吾所不见。亦未闻有用之者。不知功用之如何也。昔年先墓。多用油灰于外椁。与三物灰之间。又虑外椁天盖上。三物灰不得坚筑。复多用油灰。使人踏之也。

翣扇。似当用造礼器尺。而其高出于棺上。似不稳势。当用周尺。

答。用周尺似可。

日晡时设祖奠。晡即申时。当在夕上食后耶。至厥明迁柩就轝时。有彻祖奠之文。则当兼夕奠行之耶。

答。晡。申时也。夕上食后。设祖奠而兼行夕奠为是。以厥明彻祖奠之文观之。可见。

昔年先妣丧时。柩衣用上玄下𫄸之制。愚伏谓非但时俗皆用纯色。于礼亦未见上玄下𫄸之文。如何如何。

答。柩衣。乃夷衾也。礼经可考。○丧大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制。犹冒也。注。夷衾亦上齐手下三尺。缯色及长短制度。如冒之质杀。○士丧礼。床第夷衾。疏。冒缁质长与手齐。赪杀掩足。夷衾亦如此。上以缁下以赪。连之乃用也。此色与形制大同。而连与不连则异也。郑云。小敛以往。用夷衾。本为覆尸覆柩。不用入棺矣。○幠用夷衾。注。夷衾。本拟覆柩。故敛时不用。今得覆棺。于后朝庙及入圹。虽不言用夷衾。又无彻文。当随柩入圹矣。

愚伏书曰。近日始考礼记注疏。则夷衾之制。果如沙溪丈说。前此不曾致详。使贤者送终大事。未尽如礼。孤陋之失。一至于此。悚怍无已。第家礼。只曰柩衣而不曰夷衾。未知夷衾之名。自何时变为柩衣。抑后世不用夷衾之制。只用柩衣。如今日所用。自宋时而已然耶。亦未可详也。幸因书质之云云。

答。通典及开元礼。并称夷衾。柩衣之名。不知始于何时。然古礼既有明据。遵用无疑。

玄𫄸。置柩旁左右否。

答。按开元礼。奠于柩东。未知有意义耶。○开元礼。主人受以授祝。主人稽颡再拜。祝奉以入奠于柩东。

家礼。题主。只言炷香斟酒。而今俗别设盛奠。无害否。

答。从俗不妨。五礼仪。亦有题主奠也。

题主读祝毕怀之一款。退溪先生所论。极可疑。砺城说。亦未稳。前承下教。凡祝文祭毕焚之。此则祭毕即返魂。未暇焚之。似不过如是云云。然则当怀祝文。至家而后焚之耶。

答。退溪所论。恐不然。砺城说。亦未稳当。至家行虞祭后焚之可也。然不敢必以为是也。

仪节。主人再拜谢题主者。此礼可行否。

答。行亦可。不行亦可。

圆坟与马鬣。不知何制为得。檀弓。子夏曰。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见封之若堂者矣。见。若坊者矣。见若覆夏屋者矣。见若斧者矣。从若斧者焉。马鬣封之谓也云云。据此则当以马鬣为准。而今俗罕为此制。何欤。

答。马鬣比圆坟。覆土颇广。稍去棱隅。则似或坚完。吾家累代墓。皆从此制。

五礼仪。有成坟奠。而退溪亦有虽非礼而从俗之教。如何如何。

答。成坟奠。于礼无据。不敢为说。

返魂时。主人及亲宾。皆当哭辞于墓。而于礼无之。微节故略之欤。

答。返魂时不哭拜于墓者。专意于神主故也。世人哭拜于墓。恐非礼意也。

虞祭。主人哭于灵座前似当。仍立于堂上。未知三年内则无阶下位耶。

答。家礼。虞祭。主人以下在堂上之位。卒哭同虞祭。练祥,禫皆如上仪。而唯祔祭。宗子主妇及丧主丧主妇分立两阶之下云云矣。

虞祭侑食下。无扱匙之文。郑寒冈问此时主人悲迷。不遑备礼。故扱匙正箸。直在进馔之初。退溪先生亦以为是。是果有据耶。或云元无饭羹。此说何如。凡祭主人添酒。而虞祭则执事为之。且无拜礼。何也。

答。退溪虽以郑说为然。未知其是也。鄙意。家礼具馔条。偶不言饭羹。侑食条。又无扱匙之文。故有此疑也。然陈器既有匙箸。又祝曰粢盛。又卒哭进馔条。主人奉羹。主妇奉饭。如虞祭之设云。则有饭羹无疑。而既有饭羹。则扱匙之节。似当在侑食之时矣。而主人荒迷。不能成礼。故执事者行之。而亦无拜也。

大小祥卒哭辞神。并如虞祭。而虞祭辞神。乃在敛主之后。与祔祭及时祭忌祭先辞神后纳主之仪不同。未知何义也。

答。此等礼。微细不可知也。

丧人则祝文不称其官否。

答。考诸礼书。丧人虽有官。不称也。

丧礼。子为主人。母为主妇。行礼之际。似多相阂。至于虞祔之祭。子为初献。母为亚献。尤似未安。以张子东酌牺象。西酌罍尊。须夫妇共事。岂可母子共事之说观之。虞祔亚献。主人之妻似当为之。但家礼主妇条注云。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亡者之妻方在。而主丧者之妻为主妇。无乃有违于家礼之意耶。抑初丧与虞祭有异耶。愚伏谓家礼本条。既云亡者之妻无。则主丧者之妻。所谓亡者之妻。独非主人之母乎。袭含。哭位稍为进退。令不正相对。恐不至骇见。如何。卑者为初献。则尊者不可为亚献。寒冈尝有此见以质之。退溪先生以为不然。今当从退溪之说云云。未知如何。

答。鄙意。退溪说恐未安。顷年姜复而问之。略有所论。取考为佳。○答姜复而曰。初丧则亡者之妻。当为主妇。时未传家于冢妇故也。虞祔以后。则主丧者之妻。当为主妇。祭祀之礼。必夫妇亲之故也。此等处。观其所指如何耳。

告利成。何义。今不必行否。

答。利成之义。礼经详之。后世既不用尸。则恐不须行。然家礼既有之。行之恐当。○曾子问注云。利犹养也。谓供养之礼已成也。馈食礼疏。祝告尸以利成。不言礼毕。若言礼毕。有发遣尸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盖古者祭有尸。事尸礼毕。则告利成。虽告主人。而其实欲令尸闻而起也。是以其下文。即曰尸谡。

祔祭。宗子告祠堂。当前期一日。以酒果。只告所祔之龛耶。

答。是。

观礼意。则祭时当奉置主椟于西阶卓上。留椟于卓。只出神主。就于倚座矣。孤家从前时祭时。并椟就座。卓上一节。曾未行得。今于祔祭。依前行之。亦不妨否。抑自今改之为当耶。

答。凡言出主云者。只以神主奉安倚上。虞,卒哭,禫,祥,时忌祭,朔参皆然。弊家并椟行礼。殊未安。欲改旧而未果也。一从礼意而行之。恐宜。

虞祭与时祭献酌之节。微有不同处。祔祭则何从。

答。一依虞礼行之为可。

先考祔祭。虽并设曾祖考妣两位。而妣位则不举于祝辞耶。宗子告。亦不书亡者名否。

答。妣位则不举于祝文。亡者名亦不书。皆当依家礼。

祔祭。告亡者祝文。随宗子所称。则哀字当不用之。府君字则因用之否。

答。哀字不用似是。府君乃尊之之辞。古人于兄。亦称府君。卑幼则否。

丧礼备要。祔祭。若祖妣二人以上。则只设亲者。即舅所生之母一位云。观舅字则必以祔母言之也。若祔父于祖。则妣虽二人以上。当并设否。

答。祔母于祖妣。则只祭舅所生之祖妣。宜矣。若祔父于祖考。则并祭前后祖妣为可。

虞祭条。主人以下皆沐浴。齐衰以下栉发。至祔祭。始云主人以下沐浴栉发翦爪云云。沐与栉发有间耶。既云沐浴。则栉发翦爪。似无轻重。而如是别称。抑有其义耶。

答。虞祭虽有沐浴之文。略自澡洁,不为栉发。至祔祭始沐浴栉发翦爪。盖沐发则只以水洗之而已。栉发则以水洗之。而又以栉梳之。不无轻重之差矣。

礼所谓齐衰者。多指期服而言。而虞祭条所谓齐衰栉发者。似指三年丧。盖期服。岂至三月不梳耶。

答。此非三年丧。乃期丧也。期丧。发引前不栉。于人情为近。何可疑也。三年丧期丧之栉发。以虞祭祔祭。分而别之也。

倚庐。今俗例。于发引日。即撤毁。以古人谅暗三年之事观之。不撤似可。未知如何。

答。古者丧人。三年居于倚庐。何可毁也。但发引时。如或有碍。则姑撤无妨否。

衰服之下。承以布深衣。礼也。但深衣之制。当缉边。此不宜于斩服。如何。

答。中衣在衰服内。虽缉边可也。礼经何可违也。

丧三年不祭。虽是古礼。而朱夫子又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后用墨衰。常祀家庙之教。栗谷李先生亦以为葬后若遇忌祭墓祭及四时节祀。皆以生布直领孝巾绞带。躬自行之。而忌祭墓祭。皆一献不读祝。馔品减于常时云。遵此行之。未知如何。愚伏曰。依栗谷所行行之。不妨但未知所谓绞带者。是何带耶。若是成服时绞带。则非徒以此入庙未安。仪礼。卒哭受服。斩衰绞带变麻服。布用七升布。为之缘。何既葬后有绞带耶。今俗多不行卒哭受服之节。无乃栗谷亦只从俗耶。更质之沙溪。而行之为善云。更考击蒙要诀。则果无绞带之语。而亦不言当著某带。近世不行卒哭受服之礼。则不可以成服时绞带入庙。当用何带耶。

答。绞带入庙。果为未安。别具布带。似或无妨。

葬后庙祀。用布直领孝巾。似未安。家礼墨衰。可复于今耶。

答。当用布直领孝巾行祀。此外无他可服。墨衰。是晋襄公伐秦之服。而朱子时因为俗制。本非古礼。不过如今俗所谓深衣而已。顷者禹公性传问于退溪欲复之。恐不稳当。

古礼。虽有丧三年不祭之文。然亦不可胶守。如何则可以得礼之中欤。

答。程朱诸先生说。可考而酌处之。○问伊川谓三年丧。古人尽废事。故倂祭祀都废。今人事都不废。如何独废祭祀。故祭祀可行。朱子曰。然。百日外方可。然奠献之礼。亦行不得。是铺排酒食仪物之类后。主祭者去拜。若百日之内要祭。或从伯叔兄弟之类。有人可以行。或问今人以孙行之如何。曰。亦得。○又曰。期大小功缌麻之类服。今法上日子甚少。便可以入庙烧香拜。古人缌麻已废祭。恐今人行不得。○窦文卿问夫为妻丧。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当时祭否。不当祭则已。若祭则宜何服。朱子曰。恐不得祭。熹家则废四时正祭。而犹存节祠。只用深衣凉衫之属。亦以义起。无正礼可考也。忌者。丧之馀。祭似无嫌。然正寝已设几筵。即无祭处。亦可暂停也。○答胡伯量曰。荐新告朔。吉凶相袭。似不可行。未葬可废。既葬则使轻服或已除者。入庙行礼可也。四时大祭。既葬亦不可行。如韩魏公所谓节祠者。则亦如荐新行之可也。○答曾光祖曰。家间顷年居丧。于四时正祭。则不敢举。而俗节荐享。则以墨衰行之。盖正祭三献受胙。非居丧所可行。而俗节则唯普同一献。不读祝。不受胙也。○答范伯崇曰。丧三年不祭。但古人居丧。衰麻之衣。不释于身。哭泣之声。不绝于口。其出入居处言语饮食。皆与平日绝异。故宗庙之祭虽废。而幽明之间。两无憾焉。今人居丧与古人异。卒哭之后。遽墨其衰。凡出入居处言语饮食与平日之所为。皆不废也。而独废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窃谓欲处此义者。但当自省所以居丧之礼。果能始卒一一合于古礼。即废祭无可疑。若他时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尚多。即卒哭之前。不得已准礼且废。卒哭之后。可以略放左传杜注之说。遇四时祭日。以衰服特祀于几筵。用墨衰常祀于家庙可也。左传僖三十三年传曰。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杜氏注。谓此天子诸侯之礼不通于卿大夫盖卒哭后特用丧礼祀新死者于寝。而宗庙四时常祭。自如旧也。○杨氏复曰。先生以子丧。不举盛祭。就祠堂内致荐。用深衣幅巾。祭毕反丧服。○栗谷曰。朱子之言如此。未葬前则准礼废祭。而卒哭后。于四时节祀及忌祭。墓祭亦同使轻服者朱子丧中以墨衰荐于庙。今人以俗制丧服。当墨衰著而出入。若无服轻者。则丧人恐可以俗制丧服行祀。行荐。而馔品减于常时。只一献。不读祝。不受胙可也。○宋龟峯答栗谷曰。生布巾衣。极凶之制也。时祭。极重之吉礼。以凶接吉。古无其礼。朱子以墨衰行礼者。是不忍以纯凶而接神明也。先贤处置。甚有曲折。伏望深思。

三年内所重。在几筵。如朔望俗节等礼。皆先几筵而后家庙。为宜耶。

答。然。

先考生日。适在季秋。欲于三年后。因其日行祢祭。而第未知三年内设享。亦难免非礼之讥否。

答。几筵异于祠堂。以酒果饼面。如朔奠礼设之如何。此非祭礼。恐无不可。

生人食时必祭。则三年内。朝夕上食。似当有代神祭之仪。而不著于礼。何欤。

答。代神祭。乃盛祭时礼也。朝夕上食。则不当为之。

家礼成服条。五服之人。相吊如仪云。丘氏仪节所谓诸子孙。就祖父前跪哭。又就祖母及诸母前亦如之。女子就祖母及诸母前哭。遂就祖父及诸父前。如男子之仪。主妇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云者。真得相吊如仪之义耶。

答。仪节及正衡所论相吊之仪甚好。

礼。有父母丧。而闻远兄弟之丧。则服其服而往哭之。异姓则虽邻不往云。亲疏厚薄之不齐。恐难一槩断定。如何如何。

答。异姓之恩。虽不可不杀。而其服有重于同姓之缌者。恐不可以此断定。而不为之往哭也。

琼山丘氏谓葬时亲宾之来路远者。令无服之亲。设素馔以待之。似亦无害。但不可饮酒云云。此说如何。

答。前闻郑寒冈道可之葬也。吊客多至三四百人。崔命龙之葬也。亦几百人。如此则虽欲待之。丧家力不能及。不可一槩言。

先妣宅兆。左右狭窄。合葬双坟。皆有所不便。前面亦横转急迫。未能直为上下坟。不得已稍向右边而下。卜得新穴。其间甚近。实是上下坟。而但上下坟形。既不相直。坐向亦不相同。世之为上下坟者。拜则兼拜于尊位。祭则兼设于尊位。山脉相直。坐向亦同故然也。今之形势。则与此不同。情理不安。将欲迁墓。合窆于下穴。而未迁之前。祭祀及拜礼。当兼行耶。各行耶。

答。考妣两墓。相去不远。虽坐向稍异。祭祀及拜礼。似当兼行也。既作上下坟。则何必迁葬。迁葬重难耳。

家礼。荐新之礼。别是一仪。而如五谷可作饭者。则上食时作饭荐之。至于菜果之类。亦于朝夕奠及上食时兼荐之。亦无不可。如何如何。尝闻龟峯家荐新物种。有所定恒式云。而未得详知矣。

答。五谷何可一一皆荐。如大小麦及新米。作饭或作饼上之为可。龟峯家所荐。曾未闻之。

古礼。练服以緅为饰。今虽不然。而变斩为齐。衣裳皆缉之。未知于酌古通今之义为得。而不至于骇俗否。

答。古礼。练服非以緅饰衰服也。衰服之内有中衣。如深衣之制。初丧。以生布缘领与袖口及下边。及至小祥。以练布为中衣。又以緅为饰也。上服衣裳。因旧不缉。岂可变斩为齐乎。

练服。丧礼备要云。制如大功衰服。而布亦同。若不能改备者。依家礼仍旧亦可云。家礼陈练服注。未见仍旧之文。而退溪先生因礼注正服不可变之说。以练衰为非礼。退溪之教。若与古礼相合。则遵而行之可也。礼注之说及退溪之教。若与古礼之意不合。则仍旧之说。恐未免苟且。但丧人。三年内常著衰服。则及期而破尽。不成形样。不得不改制矣。如何如何。且家礼。不曰以练布为冠。而以练服为冠者。殊未晓其意。其所谓正服不可变者。谓不可改制。而但以旧服练之耶。抑不惟不改。而亦不可练之意耶。

答。家礼卒哭下杨氏注。古者既虞卒哭有受服。练祥禫。皆有受服。以表哀渐杀。则服渐轻。然受服数更。近于文繁。故书仪,家礼。无受服。所以从简。以杨氏之说观之。家礼之不变小祥之服可知也。退溪之言。与古礼不同。仆曾答黄宗海之问。论之颇详。可取而考之。若破毁不成貌样。则依古礼改制无疑。家礼所谓以练服为冠者。疑以练布为冠也。

练服葛带三重四股之制。如何。

答。间传详之。○间传曰。既虞卒哭。去麻服。葛带三重。注。葬后以葛绖易腰之麻绖。差小于前。四股纠之积。而相重则三重。盖单纠为一重。两股合为一绳。是二重。又合为一绳。是三重也。

练后虽止朝夕哭。而晨昏展拜几筵。似合情礼。退溪先生亦许之云。遵行如何。

答。似然。然以朱子说观之。三年内。有常侍之义。朝夕参拜。亦未知其如何也。更详之。

祥后黑网巾。甚不称于素缟之色。以白布作网巾。不至于骇俗否。抑练时用黄里縓缘。为中衣之饰。中衣承衰。而已无可嫌。以此推之。网巾在冠内。虽黑。与此相类否。

答。以白黑麤𩮰杂造用之如何。白布则骇俗。且非古礼。

先考实继祢之宗。而以最长房。奉高祖神主于家庙。先妣神主。则从东序西向之坐矣。今于先考祥后。姑同安于先妣西向之位。禫后犹还故处。至祫祭时设位。则变为南向之位。祧主与新主。皆坐于一行。如时祭之仪否。抑祫祭时。则犹为西向之位。祫祭后祧出易世之主。然后还祠堂。始为南向之位。而以次迭迁否。丘氏仪节曰。家礼。时祭之外。未尝祫祭。又不知设新主于何所云云。而递迁之节。直在大祥之下。今当何从。问于愚伏。答云。前丧则契丈以宗子。祔亡妻于祖庙。安于东壁西向之坐。固当。今此祥祭。则前一日告。迁诸位。虚其东一龛。以待新主。翌日大祥祭毕。奉安新主于本龛南向之坐。次以先妣从入。于礼为顺。若欲依朱子晩年所论。待祫祭后入庙。则亦当权安新主于别所。或仍留几筵。不辍以奉之。至以祔之于先妣西向之坐。则乃为以尊从卑。似无是礼。如何如何。祧主与新主一行。自不妨矣。然更以质之沙溪而行之云云。幸乞参商指教。

答。朱子晩年与学者书。祔与迁。是两项事。既祥而撤几筵。祔于祖庙。俟祫祭而迁。用意婉转。后人不可违也。丘氏云云。未晓其意。以哀家言之。虽未能就祔于宗家祖庙。姑安于哀家祠堂之东序。以俟祫祭。似不失朱子之意。既安于东序。则不得不与先妣同安。非为以尊从卑也。事势然也。愚伏欲从朱子初年之论。殊未妥当。至于仍留几筵。权安别所。尤乖礼意。恐不可从也。吉祭时。新主姑就祔位。入庙后奉安正龛恐当。如何如何。○朱子答李继善书云云。○杨氏曰云云。幷见家礼大祥条附注。

新主祔庙时。祠堂告辞之节。当在大祥祭毕之后耶。

答。当在大祥祭毕彻几筵未祔庙之前耳。

古人。忌日尚有受吊之礼。则大小祥日。亲宾之来见者。似当哭拜。如何如何。

答。客来则主人先哭待之可也。

凡丧服既除之后。当如何处之。

答张子说可考。○张横渠曰。祭器祭服。以其常用于鬼神。不可亵用。故有焚埋之礼。至于衰绖冠屦。不见所以毁之文。唯杖言弃诸隐者。弃诸隐者。不免有时而亵。何不即焚埋之。常谓丧服。非为死者。已所以致哀也。不须道敬丧服也。礼云。齐衰不以边坐。大功不以服勤。皆言主在哀也。非是为敬丧服。毁丧服者。必于除日。毁以散诸贫者或守墓者皆可也。盖古人不恶凶事。今人以为嫌。留之家。人情不悦。不若散之焚埋之。又似恶丧服。

尝闻辛都宪庆晋。吉祭之后。始著纯吉。饮酒食肉。礼意然否。愚伏曰。礼曰。禫而纤。注。黑经白纬曰纤。盖吉祭之前。禫祭虽竟。尚纤冠素端黄裳。辛君可谓得礼意矣。惟饮酒食肉。则礼无必俟吉祭之文云云。禫讫。著纤冠素端。则带亦用白否。且丧大记。吉祭后复寝。则饮酒食肉。当在此时。而丧礼备要。乃在于禫祭之下。何也。

答。禫后食肉饮酒。于礼为合。复寝比酒肉为重。故在吉祭之后也。虽著素端。白带则似过矣。

家礼大祥之服黪布幞头之制。实是诗人所谓缟冠之色。而丘氏及五礼仪。必易之以纯白。何也。纯白似非渐吉之意。而既是时王之制。则其不可违耶。且礼禫祭。玄冠朝服。祭讫。首著纤冠。身著素端。黄裳逾月吉祭。玄冠朝服。既祭。玄端而居。据此则于禫似不可谓丧毕。必吉祭而后如常人。而丧礼备要。全没此曲折。禫祭条。直云陈吉服。无乃与古礼有异耶。且仪节云。主人以下俱素服。所谓素服。不变大祥时服耶。果尔则与玄冠朝服之礼。全不相应。亦可疑也。今依古礼之意而参酌行之。未知如何。且家礼禫祭条。无陈服一节。何欤。

答。大祥之服。礼云缟冠。而家礼云黪布幞头。黪布衫。与古礼有异。至丘氏及五礼仪。又易以纯白。尤与古不同。而先王朝。申明依五礼仪。用白笠之制。今不敢违也。禫后服色。或用白或用吉。人之所见各异。退溪答金肃夫之问。今若以尚有哭泣之文。纯吉未安。只得依丘氏素服而祭。如何。又答郑道可之问。不依大小祥陈服易服之节。不知禫服除在何节。吉服著在何日。前后所答不同。未知当以何服为定也。今有或者之言。禫祭有哭泣之节。不可遽著纯吉之服。世或有用其言。以素服为是者。而以杂记间传见之。则祥祭著微吉之服。祭讫。反服微凶之服。禫祭著纯吉之服。祭讫。著微吉之服。以至吉祭。无所不佩也。或者禫祭不可遽著纯吉之说。不可从也。家礼补注曰。禫祭不言设次陈服者。盖小祥易练服。大祥易禫服。禫祭宜亦吉服。间传所谓禫而纤。无所不佩是也。此说恐得之。

祥禫服制。今古异宜。论说多门。无所适从。窃以意度之。祥服从时王制。白笠白带麤布衣。禫祭时则礼有玄冠黄裳。祭讫。纤冠素端之文。今依陈服易服之节。以黑笠细布直领黑带行祭。祭讫。著纤色笠纤色带。至吉祭时。始用纯吉之服似当。未知如何。

答。考仪礼经传通解。则黄勉斋所著禫服玄衣黄裳。乃吉服。非素服明矣。夫所谓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不于此时即吉。更待何时。若必如疏家所谓从祥至吉。变服有六之说。则卒难复古。朱子既不采入于家礼。今不可更论也。今者欲用黑笠黑带白衣之制。既非古礼。又非家礼。且与丘氏仪节有异。创立新制。其可乎。

食肉一节。欲俟吉祭。其不至于径情而无害于从厚耶。若禫后宜即食肉。则亦可以出谒门长。而非宴乐则虽杯酒。亦不必辞耶。

答。吉祭后食肉。先贤无有行之者。恐未免径情也。谒门长饮杯酒。皆无妨。

高祖子孙代未尽者。只有先考庶弟一人而已。国法。庶人只祭考妣。则其不可以最长房论欤。但古者士族未受命者。皆称庶人。则只祭考妣之法。恐不可行也。此法既不可行。则庶孽亦不当只祭考妣。嫡兄弟皆殁。则似可奉祭曾祖矣。未知如何。

答。庶孽地位虽卑。其于祖先。均是子孙。据程子说。则初无不可奉祭之义。但嫡兄弟尽没后奉祭。似不妨。

先考庶弟虽存。而出继于人。亦可奉祭耶。问之愚伏则答曰。既是庶孽。又是出继之人。以本宗最长房论之。未知如何。抑祭三代。固是时王之制。而程朱之论。皆以为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退溪先生谓士子好礼之家。从古礼祭四代。亦不为僭。具由告辞于先庙而不为祧出。未知如何云矣。

答。如今祭四代。虽违古礼与国法。鄙家从程朱之说。亦祭四代。哀亦依愚伏之言。不为祧出。未为不可。更思处之。

高祖当祭之义。非不知之。而但所疑者。寒门祭三代。自先世已然。故高祖神主。于宗子既为亲尽而递迁之。先考以最长房奉祭矣。今者孤哀若欲祭四代。而仍奉不迁。则有若夺宗。实甚未安。未知如何。虽已递迁于宗家。而祭四代。本合礼意。具此由以告。而仍奉祭之。亦未为不可耶。幸详量曲折。更为指教终始。与宗家相违。故敢此申禀。

答。哀既非宗子。有宗孙在。果不可擅断。因留奉祭似难。便祧出为可。

到今思之。具由告辞。而还奉于宗家似当。如何如何。悔不可追。右先生追后所录

郑寒冈云。禫祭祝文。尚称孤哀子。则禫祭之前。仍用孤哀之称。无乃可乎。退溪答谓当如此。愚伏云非徒祝文。谢人慰疏。亦仍用矣。未知如何。

答。仪礼,家礼。皆于祔祭称孝。又杂记曰。祭称孝子孝孙。丧称哀子哀孙。注。祭。吉祭也。卒哭以后为吉祭。故祝辞称孝子孝孙。自虞以前为凶祭。故称哀。仪节则自虞至禫。于先祖称孝。于亡者称哀。当以礼经为正。愚伏谓禫前书疏。仍用孤哀。此说则是。

韬藉之制。不见于家礼本文。只见于图。不知可遵用否。愚伏谓非程朱之制。今见于家礼图者。乃杨氏复所为也。琼山仪节。有不必用之说。看来似是。此说何如。

答。朱子大全李尧卿书云。考用紫囊。妣用绯囊。此非韬制而何。其制本出温公书仪云。且愚伏谓家礼图。杨氏复所为。此言出于何书。杨氏乃朱子门人。而神主图。有大德字。大德即元成宗年号也。鄙意。此图疑元末或大明人所为也。

两窗椟。乃韩魏公家所用坐式。则司马公家所用规制自不同。而孤家家庙。曾未备礼。不设龛制。而用两窗椟。常奉安。祭祀出入时。则用坐子。此非无据之礼否。坐子之制。亦当容入二主。而考妣两位。则初丧时各制容一主之式。殊甚不妥。但常时奉安于两窗椟。出入时。用考妣各一主之坐子。亦或无妨否。

答。哀之家庙龛室。失其制也。愚按椟与坐式。家礼有图。故后人有具用之者。有只用坐式者。有只用两窗椟者。不能适从。余常以为疑。顷年偶得南𩔪家礼。其图中云。坐式者。司马公家庙所用。两窗椟者。韩魏公家庙所用云云。此椟则于家礼不相干涉。何以幷图于其间。使后人浑殽不能辨也。莫晓其义。鄙见。朱子之意。坐式且容一主。夫妇皆死。则稍广大其坐式。容入二主。乃如司马之制也。

家礼。主人晨谒于大门之内。焚香再拜。击蒙要诀。则无焚香之节。未知平日何从而行之。

答。书仪及要诀。皆无焚香之节。而鄙人从家礼。常行焚香。

家礼。参礼则先降神。凡祭则先参神。未知何义。家礼及丧礼备要。墓祭皆先参后降。而击蒙要诀。先降后参。亦何义耶。虞祭无参神一节。果曰常侍几筵。故不为云尔。则辞神亦不必为。如何。至于禫祭。则既已祔庙。似当有参神之节。而亦阙之何耶。

答。凡神主不出。仍在故处。则先降后参。如朔望参礼之类是也。设位而无主。则亦先降后参。如祭始祖先祖及纸榜之类是也。若神主迁动出外。则不可虚视。必拜而肃之。如时祭忌祭之类是也。至于墓祭及禫祭。果如哀示可疑也。丧中虽有常侍之义。祭毕辞神。不可不为也。丧礼备要。墓祭欲依击蒙要诀。先降后参。而改家礼未安。故仍之耳。退溪曰。参则本为参神。而设若先参。则降神后。都无一事。故先降神。祭则降神后有许多荐献等礼。所以先参也。未知其果是否。宋龟峯答栗谷书有曰。墓祭之参神降神。既定于朱子家礼。而遽欲改之。恐未合。又况礼意难知乎云。

四时墓祭时。家庙亦行参礼否。

答。墓祭与家庙。处所既异。虽两行。恐不妨。○晦斋曰。按世俗正朝寒食端午秋夕。皆诣墓拜扫。今不可偏废。是日。晨诣祠堂荐食。仍诣墓所奠拜。

俗节。三年内则先设享于几筵。后行祭于墓所。家庙则先行参礼后行墓祭。未知无妨否。且中元之节。即七月十五日。不但今俗之所尚。家礼。俗节亦计焉。韩魏公用浮屠设素祭。而朱子不用云者。似是不用素馔。必非并废其节。而击蒙要诀。独不计于俗节者。何欤。

答。所示皆无妨。朱子所谓七月十五日不用云者。不用素馔也。

祭时无执事。则读祝受胙等事。何以为之。或云既无执事。则受胙当阙。而祝文则主人当自告。退溪先生谓张兼善无祝人。则设祝文而不读。在苟简不备礼中自尽其心之事云云。两说如何。所谓张兼善。未知何时人耶。

答。无祝人则主人自读。犹愈于不读。张兼善不知何代人。

将祭而家内有婢仆之丧。或有产妇。则奈何。愚伏答曰。礼父母之丧将祭。而有兄弟之丧。则殡而后祭。此谓练祥二祭也。如同宫则虽臣妾。葬而后祭。以此观之。则废之似当。有产妇则不洁。不可祭也。又问齐戒时。往来丧家之人。或有拘忌不见者。此则似过。答曰。初丧敛殡执事者则忌之。亦不为过矣云。

答。愚伏说是。

饭羹之右设。自虞至练祥吉祭时祭忌祭墓祭。无不皆然。明载于家礼及丧礼备要。而伏闻曾答闵生。引曲礼及赵重峯语。教以从生时所设饭左羹右云。果然否。葬前则象生时左设。自虞则从神道右设。此是家礼之意。故孤家已遵行之。其或有违于礼欤。

答。饭羹之设。当依家礼。吾家亦以此行之。然考曲礼。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特牲馈食礼。主人升入复位。俎入设于豆东。主妇设两敦黍稷于豆南西上。及铏芼于豆南南陈云云。观此数说。凡祭设馔。羹居西。饭居东。家礼则不然。羹居东。饭居西。未知何义。赵汝式之言。亦与礼记两说相合。故饭西羹东之设。不能无疑也。

家礼。时祭果用六品。击蒙要诀。用五品。何义。

答。要诀。盖本司马公及程氏仪。或者常以为非。读礼记。知或说近之。今人六品之果。若难备。四品或两品。庶合礼意。○郊特牲曰。鼎俎奇而笾豆偶。阴阳之义也。笾豆之实。水土之品也。不敢用亵味。而贵多品。所以交于神明之义也。○长乐陈氏曰。鼎俎之实。以天产为主。而天产阳属。故其数奇。笾豆之实。以地产为主。而地产阴属。故其数偶。

家礼。祭用鱼肉。是生鱼肉否。栗谷用生。遵此行之。无妨否。

答。家礼所谓鱼肉。非生鱼肉也。乃鱼汤肉汤也。栗谷之用生。虽本于书仪。与仪礼馈食礼不同。尝质于家庭。问于牛溪。答曰。参用生熟。虽是古礼。至于家礼。则朱子曰。以燕器代祭器。常馔代俎肉。则不用生明矣。○特牲馈食礼注。祭祀自熟始曰馈食。馈食者。食道也。亨于门外东方注。亨。煮也。豕鱼腊以镬各一爨。○郊特牲曰。腥肆爓而审反祭。岂知神之所飨也。主人自尽其敬而已。注。祭之为礼。或进醒体。或荐解剔。或进汤沈。或荐煮熟。岂知神果何所享乎。主人不过尽其敬心而已耳。

今俗。桃及鲤鱼烧酒不用于祭祀。未知何义。或云膏煎之物。用之亦未安。果皆有据耶。

答。桃及鲤鱼。不用于祭。见家语及黄氏说。烧酒则出于元时。故不见于经传。我国文昭殿日祭。夏月则用烧酒。栗谷亦谓丧中朝夕祭。夏月则清酒味变。用烧酒甚好云。膏煎之物不用。出于仪礼。今俗必用蜜果油饼以祭。恐不合于古礼也。○士丧礼记。凡糗不煎。注。以膏煎之。则亵非敬。疏云。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家语。孔子曰。果属有六而桃为下。祭祀不用。不登郊庙。○黄氏日抄。鲤鱼不用于祭祀云。

家礼。朔望参礼。焚香灌酒。各再拜。时祭则只于灌酒后一再拜。其义何耶。

答。焚香再拜。求神于阳也。灌酒再拜。求神于阴也。时祭一再拜。恐阙误。故丧礼备要。依朔参礼。以两再拜添补。未知得否。

时祭奉主就位条。所谓主人前导者。主人在神主前而引来耶。禫祭时。亦当前导否。

答。前导云者。主人在神主之前而导之也。禫祭祢祭吉祭。亦当如时祭。而仪节正衡。皆无前导之文。不敢为说。如何如何。

祭酒。代神也。论语君祭先饭之祭。亦祭酒之义耶。其注曰。若为君尝食然。不敢当客礼也。祭之之义。似无关于主客之礼。而朱子云然。何欤。

答。古者座中上客。祭酒。其馀人不为之祭。国子祭酒之名。由于此。但家礼四时祭。正位皆祭酒。与古礼不同。未详其义。今者对尊丈食。有齿德。敬如父兄者外。其馀年长者为祭。似或可也。

家礼。才祭高祖毕。即使人酌献祔于高祖者云。祔于高祖者。即曾祖之子。先父食未安。

答。此当活看。岂可先也。

家礼阖门条。所谓一食九饭。何义。退溪曰。一饭而九举匙。然否。愚伏谓尝见中原人饮食。以小器盛饭。既食又进之。又食又进之。据此则一食即统言。九饭即小数之节云云。此说如何。

答。仪礼礼记注疏。可考。愚伏说近之。○小牢馈食礼注。食大名。小数曰饭。疏。天子十五饭。诸侯十三饭。九饭。士礼也。三饭又三饭又三饭。○特牲馈食礼注。三饭。礼一成也。又三饭。又三饭。礼三成也。○曲礼。三饭。疏。三饭。谓三饭而告饱。劝乃更食。故三饭竟。主人乃导客食胾也。

击蒙要诀云。谨按。朱子居家。有土神之祭。四时及岁末皆祭之。今虽不能备举四时之祭例。于春冬时祀。别具一分之馔。家祭毕。除地筑坛于北园净处。乃祭土神。似为得宜云云。依此行之如何。但不设匙箸。亦无侑食进茶之仪。则应不设饭羹矣。此是何义耶。然则墓祭土神。亦不设饭羹耶。国家山川庙社之祭。不设饭羹匙箸。祭神固异于祭先。栗谷之不设匙箸于土神。无乃有意耶。

答。家中土神祭。世无行之者。若行之。则当依墓祭土神。具饭羹匙箸也。家礼。墓祭土神。有设盘盏匙箸于其北。馀幷同上之文。则其有饭羹明矣。丘氏仪节。亦有匙箸。家中若祭土神。则宜无异同。要诀无乃从简而云耶。

忌日。是君子终身之丧。服色当与常时有异。而今俗只用白带。殊甚未安。欲留禫笠。以为忌日之用。此或未当则稍黑之。若黪色之制。恐无不可。如何如何。吉注书于是日。蔬食水饮。有一士人。客至而谢不见。蔬食水饮。其意甚好。而客至谢不见。则似若加等于丧中。如何如何。

答。曾闻龟峯以禫时所著笠留之。为大忌时所着。未知其如何也。鄙人则于大忌。著黑布笠行祭矣。客至不见人。固有行之者。鄙人不能行之。无乃未安乎。

人或死于闰正月。则忌祭当用本正月否。若值闰正月。则当用何月。且大月晦日死者。后值小月。当以二十九日为忌。后又值大月。则又当以三十日为忌否。小月晦日死者。后值大月。当以二十九日为忌否。抑亦以晦为重。而用三十日为忌否。

答。通典诸说可考也。或谓闰月死者。后值闰月。当用本月为忌。而闰月死日。亦当行素云云。大月三十日死者。后值小月。固当以二十九日为忌。值大月则自当以三十日为忌。小月晦日死者。后值大月。当仍以二十九日为忌。不可延待三十日也。如何如何。○通典。范甯曰。闰月者。以馀分之日闰益月耳。非正月也。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丧者不数。○开元礼。闰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闰所附之月为正。○庾蔚之曰。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则闰亡者。亦可知也。

忌祭。或并祭考妣。或只祭一位。当何从。杂记云。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有事于卑者。不敢援尊。据此。府君忌日。配祭夫人。夫人忌日。不敢配祭府君似当。未知如何。

答。忌日并祭考妣。虽非朱子意。我朝先贤尝行之。栗谷亦曰。祭两位。于心为安云。援尊之嫌。恐不必避也。○晦斋曰。按文公家礼。忌日只设一位。程氏祭礼。忌日配考妣。今按。眉山刘氏云。问伊川先生曰。忌日祀两位否。曰。只一位云云。与此不同。可疑更详之。二家之礼不同。盖只设一位。礼之正也。配祭考妣。礼之本于人情者也。若以事死如事生。铺筵设同几之意推之。礼之本于情者。亦有所不能已也。○退溪曰。忌日合祭。古无此礼。但吾家自前合祭之。今不敢轻议。愚按。忌日。只祭所祭之位。而不敢配祭者。哀在于所为祭者故也。配祭考妣。似非礼之正也。然今之士大夫配祭者多。从俗恐不至甚害。如何如何。

时祭三献。各进炙。忌祭墓祭。亦如是否。

答。忌祭三献。亦当进炙。墓祭虽杀于时祭。家礼本注。如家祭之仪云。则三进炙似当。

忌日。谓之讳日。何义。其本于卒哭而讳之讳字耶。卒哭之前。不讳亲名。亦甚可疑。如何。

答。忌是禁字之义。谓含恤而不及他事也。讳是避字之义。其义相近。又古语云。如有不可讳。注。谓死也。死者。人之所不能避故云。不可讳。讳日之讳。无乃出于此耶。讳日之讳。卒哭而讳之讳。出处虽不同。其避义似同。卒哭而讳。谓以谥称之而不名。以神道待之也。亦非谓卒哭之前则直称其名也。但无用谥。讳名之谓也。

三年内。祖先忌祭。当遵要诀。行一献则亦不侑食否。

答。侑食。亦盛祭时礼也。只献一杯。则无侑食也。

墓祭服色。栗谷用素服。而世俗通用吉服。未知以何为从。

答。墓祭服色。他无所考。前者姜复而问之。考通典。天子拜陵哭临。岂有著吉服哭之也。以此观之。栗谷之著素服。恐为得之。鄙人著纱帽则著红衣品带。著笠子则著白衣。

今有祖与父墓。各在数舍之外。四时墓祭。无他子孙可以分行。而一日内决难行祀于两墓。则何以为之。岭南俗例。于前数日。行祀于祖先。而当日则祭于考妣墓。此亦合于朱子除夕前行事之义。而亦愈于使奴仆行之耶。

答。前期行祭。亦有朱子之所行。岭南之俗。得其宜也。

仪节有云。履端之祭。隔年行之。恐未安。今拟以次日行。此言看来极是。以此推之。他节日亦然。当日势未得遍行。则遵仪节次日行之。犹愈于前期行祭。如何如何。

答。前期行祭。虽有朱子之教。次日行祭。尤似便宜。

家礼祠堂章递迁条有云。小宗之家。高祖亲尽。则迁其主而埋之。其墓田则诸位迭掌。而岁率其子孙。一祭之。百世不改云云。孤哀祖及考墓上。皆有先祖之墓。而宗长与先考。皆殁于今岁。门中尊行。殆已尽矣。三年后则皆当为易世之墓。而寒门无墓田之制。墓祭常轮行于子孙。易世则香火将绝矣。夫先祖与祖考。同在一山。而只祭祖考。阙然于先祖。揆之情礼。万分未安。兹欲于四节日墓祭时。略设酒果于先祖墓。以伸情礼。未知如何。愚伏曰。馔品不可有丰约之别。岁一祭可也云。此说亦如何。

答。只祭祖考。果为未安。然而虽在一山。非如时祭同堂并享之比。只设一献。犹愈于全废也。愚伏说太执。

寒门从国制。只祭三代。先考是支孙。而以最长房。奉曾祖神主于家庙矣。先考同曾祖行。今皆亡矣。禫后则当为祧出之主。而寒门无墓田之制。墓祭亦将废矣。其墓在祖父墓上。于四时独祭祖墓。似甚未安。故略设酒果。曾已闻教矣。但其所未安。不但在于独祭祖墓而已。高祖墓祭。废而不行。甚非所以报本反始而为子孙法也。兹欲与宗人相议。依家礼岁一祭之礼。除外孙只与姓孙。轮回行之。如是则似不至难继。而亦不忘报本之义。如何如何。

答。示意极好。与同宗相议行之。岂不美哉。

若改葬先妣。与先考合窆。则玄𫄸翣扇等物。当各备用之耶。考妣兼用一椁。亦如何。

答。玄𫄸翣扇。各备用之可也。古人有兼用一椁者。而以鄙见思之。则圹中太阔。易为崩陷。莫如用两椁。而两椁之间。塡以石灰。如何如何。

父丧未葬。改葬母墓。则启墓时当释重服而服缌耶。但缌服既成。当即反重服。虽执奠于前丧。亦以重服行之否。服缌时则杖亦当去耶。

答。据礼。虽有事于前丧。亦当用重服无疑。若服缌时。则杖亦当去。○丧服小记。父母之丧偕。其葬服斩衰。注。其葬母。亦服斩衰者。从重也。以父未葬。不敢变服也。

迁墓时。出柩未葬之前。朝夕哭奠上食。一如初丧否。

答。退溪有教。可遵行也。

改葬。灵座当只设倚子耶。若有遗衣服。置于倚上似宜。如何如何。

答。然。

父丧未葬。迁改母墓。与父同葬。则葬虽先轻。奠当先重。而新丧之虞。当行于家。改葬之虞。当就幕次行之。势有相妨。何以为之。

答。据礼记及朱子说。父之虞祭。葬日反哭后行之。母之虞祭。翌日行之。○丧服小记。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注。葬母明日。即治父葬。葬父毕虞祔。然后为母虞祔。故云待后事。○语类问礼记云云。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后者。何也。朱子曰。此虽未详其义。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辄增损也。

父丧未葬。改葬母告庙。酒果遍设诸位否。主人自告则父丧未葬。以凶服入庙未安。使子弟奉出他所而告之耶。

答。酒果本为告事而设。只奠本龛可也。主人自告。岂可代行也。凶服入庙。于祔祭可见矣。葬毕告庙。则有哭泣之节。当出主也。

妇于舅姑。改葬。亦服缌否。通典。有出嫁女为其父母改葬缌之语。此亦有据否。

答。按礼意。应服三年者。改葬当服缌。古礼。子之妻为舅姑期。至宋陞为三年服。则改葬服缌。恐当。丧服记。改葬缌。疏云。不言女子子。妇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据此。通典所谓出嫁女缌。恐误。

改葬。既见尸柩。则非他缌服之比。终三月不出入。食素居外如何。

答。不与宴乐。居外为可。既不解官。不出入食素。无乃过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