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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春堂先生別集/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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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春堂先生別集
卷一
作者:宋浚吉
1682年
卷二

師友講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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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沙溪金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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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廟朔望參禮。有參降之節。而三年內殷奠則無之。何歟。

答。孝子常侍几筵。故不爲參降也。

儀禮士喪禮。月半不殷奠。月半奠。固是大夫禮。然平日家廟常行望日參禮。今於几筵。豈可全廢。惟饌品與朔奠有差如何。

答。望奠。差減而行之爲可。

三年內俗節。依朔奠禮。因朝奠兼上食行之耶。抑朔與俗節有間。上食後別設酒果數饌否。

答。俗節因朝奠兼上食行之似過。盛朝上食後別設。無妨。

三年內朝夕上食。禮無燃燭之節。而奠賻儀有燃燭之文。退溪先生亦曰。上食時廢燭未安。而貧家蠟燭實難常繼。代以油燈。無妨云。當依此遵行耶。

答。申生義慶及礪城說錄上。○申生義慶曰。喪大記。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一燭。注。有喪則於中庭終夜設燎。至曉滅燎。而日光未明。故須燭以照祭饌也。古者未有蠟燭。呼大炬爲燭也。按諸侯堂上用二燭。今國俗。士大夫家凡祭皆用二燭者。非禮也。士喪禮。燭俟于饌東。注。燭。照也。饌。東方之饌。有燭者。堂雖明。室猶暗。火在地曰燎。執之曰燭。疏。前小斂。陳衣于房。無燭者。近戶得明。故無燭。此大斂於室之奧。故有燭以待之。又士喪禮。乃奠燭升自阼階。注。執燭者先升堂照室。疏。自啓殯至此時。在殯宮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爲明。以尙早故也。今至正明。故滅燭也。周禮。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共祭祀之明燭。注。夫遂。陽遂也。取日之火。得陽之潔氣也。明燭。以照饌東。疏。祭日之朝。饌東於堂東。未明。須燭照之。禮器。子路爲季氏宰。逮暗而祭。日不足。繼之以燭。右喪祭禮用燭之節也。並記所考。以備覽者。且家禮不言用燭之節。而獨於弔客之來。特設之者。何也。蓋以鬼神尙幽暗。故殯必設帷以隔之。弔者自外入奠。雖在朝晝。苟不燃燭以照之。則恐迷饌物。故特設以俟耶。抑所謂燃燭之燭。乃弔客來奠之燭。而欲其亡靈知之。故並讀奠狀而告之耶。又按本朝五禮儀。大夫士庶人喪。成墳旣畢。別設掩壙奠。而白晝丘壟之上。設燭以奠。此吾東墓祭用燭之始也。然未知其義。今姑從禮經之說。早暗則燃燭。旣明則滅之可也。○礪城尉宋公寅曰。家禮。大小祭祀。並無用燭之節。而儀禮。有質明滅燭之文。禮記。有日不足繼之以燭之語。以此觀之。燭之爲用。只以破暗。無預於事神之道也。唯奠禮則必用香燭何耶。意者。一家之人。精神相接。固無所待矣。若其自外來者。須憑光氣熏灼之功。可通幽明有無之際。茲所以用之者歟。思與達理者窮討而未及爾。或曰。安知弔奠者並指言乘昏或質明來弔。故有香燭也。余又見白晝墓祭。亦必具燭。若不可闕者然。夫山原。八風之地。寸焰。豈可耐而久燃。燭苟未燃。則雖其饌品已陳。飯羹已冷。不敢行獻。或脫笠以籠之。或張袱而帷之。奔走驚救。旋燃旋滅。終不成禮。如此之輩。不可不曉也。

喪禮備要朝祖圖。亦有燭。日已明而猶且燃燭。何也。抑朝祖當於未明時耶。

答。燃燭爲日暗。取其明也。朝祖卽於朝奠後行之。日暗則燭以明之。日明則滅之。可考於儀禮耳。○旣夕禮。朝于禰廟。燭先入者。升堂東楹之南西面。後入者西階東北面在下。又曰。質明滅燭。疏。自啓殯至此時。在殯宮在道及祖廟。皆有二燭爲明。以尙早故也。今至正明。故滅燭也。

朝祖時。祠堂門似當開之。亦當有告辭於祖考。而禮無所著。何歟。

答。生時出入。經月而歸。則並開中門。以此推之。朝祖時似當開門。但禮無告辭。當闕之。

喪中朝夕哭時。當有拜禮。蓋生人昏定晨省。亦當拜。而喪禮闕之。何歟。愚伏曰。家禮朝夕哭奠。有再拜之文。何以云闕之耶。又曰。哭奠。是一時事。非兩項事云。此說如何。

答。喪人常侍几筵。故無朝夕拜謁之禮也。家禮朝夕奠再拜。非爲朝夕哭也。爲設奠也。今人皆以朝夕哭及奠爲一項事。常以爲非曾考士喪禮。果爲二項事。愚伏說非是。○語類。問孝子於尸柩之前。在喪禮。都不拜如何。朱子曰。父母生時。子弟欲拜。亦須俟父母起而衣服。今恐未忍以神事之。故亦不拜之。○通解士喪禮。朝夕哭不辟子卯。婦人卽位于堂南上哭。疏直云。婦人哭則丈夫亦哭矣。但文不備也。丈夫卽位于門外西面北上。外兄弟在其南南上。賓繼之北上。主人卽位辟門。主人拜賓右還。入門哭云云。右朝夕哭徹者盥于門外。升自阼階。祝先出。酒豆籩俎序從。降自西階云云。右徹大斂奠乃奠醴酒脯醢升。丈夫踊入如初設。賓出主人拜送云云。右朝夕奠

喪中。未曾相識者。請與相見。則當哭拜以接之耶。

答。於死於生者。皆所不知之人。非爲喪事。亦不爲弔慰而來。則不必哭也。

喪禮備要。若祔葬先塋。則別以酒果。告于先祖云云。告之之禮。家禮不著。而備要亦不詳。當於后土祠後。主人自告之否。其告辭何以措語。而亦有參降之禮否。備要。后土祠。主人若自告。則云爲父某官某甫云云。所謂某甫何語耶。告先祖。亦當云某甫歟。

答。祔葬先塋。則使服輕者。用酒果告之云。今爲孫某官某營建宅兆。謹以酒果用伸虔告云云。似得參降之節。亦當有之。所謂某甫云者。指亡者之字也。先祖前則稱名可也。古者雖稱字。今不可用。后土祭亦然。

家禮。后土祠。無焚香一節。其意必非偶然。蓋焚香。求神於陽也。灌地。求神於陰也。后土地神。故只求之於陰而不求之於陽。義似如此。而喪禮備要。祠后土。具有香爐香盒。何歟。

答。考家禮。不言上香。只酹酒。無乃有意耶。丘氏儀節及家禮正衡。皆有上香之禮。故備要因之。未知是否。

開塋域時及葬時。后土祠。只用告事禮。設酒果脯醢而已乎。抑當用盛饌否。世俗或豐或簡。無準式。何以則得禮之中歟。

答。某家用盛饌。未知果何如也。

祠后土設位云者。只設虛位耶。抑當設倚子耶。

答。只設虛位而已。禮不言設倚卓也。

檀弓曰。有司以几筵釋奠於墓左云。據此。祠后土。設倚子似可。更詳之。右先生追後所錄。

先考喪中。祭先妣。當用肉否。

答。神道有異。不妨用肉也。退溪所論。甚合情禮。但喪中。死者異於是。凡奠物。死者餘庋之物。用以爲奠也。若初死。以魚肉奠之。非事死如事生之道。朝夕奠及上食。用以蔬菜。至虞祭始以神事之。用肉饌似可也。昔年問於鄭道可。其意亦然。○退溪曰。子孫之亡。適在祖先之諱日。則其忌祭用肉。以事亡如存之義推之。則似爲未安。然神道異於生人。用肉似無妨也。若害理則古人已言之矣。

家禮。灰隔。有用炭之文。而今俗無用之者。未知何以也。曾聞先大監葬時。用油灰云。未知用於何處耶。

答。炭隔之用。吾所不見。亦未聞有用之者。不知功用之如何也。昔年先墓。多用油灰於外槨。與三物灰之間。又慮外槨天蓋上。三物灰不得堅築。復多用油灰。使人踏之也。

翣扇。似當用造禮器尺。而其高出於棺上。似不穩勢。當用周尺。

答。用周尺似可。

日晡時設祖奠。晡卽申時。當在夕上食後耶。至厥明遷柩就轝時。有徹祖奠之文。則當兼夕奠行之耶。

答。晡。申時也。夕上食後。設祖奠而兼行夕奠爲是。以厥明徹祖奠之文觀之。可見。

昔年先妣喪時。柩衣用上玄下纁之制。愚伏謂非但時俗皆用純色。於禮亦未見上玄下纁之文。如何如何。

答。柩衣。乃夷衾也。禮經可考。○喪大記。自小斂以往。用夷衾。夷衾質殺之制。猶冒也。註。夷衾亦上齊手下三尺。繒色及長短制度。如冒之質殺。○士喪禮。牀第夷衾。疏。冒緇質長與手齊。赬殺掩足。夷衾亦如此。上以緇下以赬。連之乃用也。此色與形制大同。而連與不連則異也。鄭云。小斂以往。用夷衾。本爲覆尸覆柩。不用入棺矣。○幠用夷衾。註。夷衾。本擬覆柩。故斂時不用。今得覆棺。於後朝廟及入壙。雖不言用夷衾。又無徹文。當隨柩入壙矣。

愚伏書曰。近日始考禮記註疏。則夷衾之制。果如沙溪丈說。前此不曾致詳。使賢者送終大事。未盡如禮。孤陋之失。一至於此。悚怍無已。第家禮。只曰柩衣而不曰夷衾。未知夷衾之名。自何時變爲柩衣。抑後世不用夷衾之制。只用柩衣。如今日所用。自宋時而已然耶。亦未可詳也。幸因書質之云云。

答。通典及開元禮。並稱夷衾。柩衣之名。不知始於何時。然古禮旣有明據。遵用無疑。

玄纁。置柩旁左右否。

答。按開元禮。奠於柩東。未知有意義耶。○開元禮。主人受以授祝。主人稽顙再拜。祝奉以入奠於柩東。

家禮。題主。只言炷香斟酒。而今俗別設盛奠。無害否。

答。從俗不妨。五禮儀。亦有題主奠也。

題主讀祝畢懷之一款。退溪先生所論。極可疑。礪城說。亦未穩。前承下敎。凡祝文祭畢焚之。此則祭畢卽返魂。未暇焚之。似不過如是云云。然則當懷祝文。至家而后焚之耶。

答。退溪所論。恐不然。礪城說。亦未穩當。至家行虞祭後焚之可也。然不敢必以爲是也。

儀節。主人再拜謝題主者。此禮可行否。

答。行亦可。不行亦可。

圓墳與馬鬣。不知何制爲得。檀弓。子夏曰。昔者夫子言之曰。吾見封之若堂者矣。見。若坊者矣。見若覆夏屋者矣。見若斧者矣。從若斧者焉。馬鬣封之謂也云云。據此則當以馬鬣爲準。而今俗罕爲此制。何歟。

答。馬鬣比圓墳。覆土頗廣。稍去稜隅。則似或堅完。吾家累代墓。皆從此制。

五禮儀。有成墳奠。而退溪亦有雖非禮而從俗之敎。如何如何。

答。成墳奠。於禮無據。不敢爲說。

返魂時。主人及親賓。皆當哭辭於墓。而於禮無之。微節故略之歟。

答。返魂時不哭拜於墓者。專意於神主故也。世人哭拜於墓。恐非禮意也。

虞祭。主人哭於靈座前似當。仍立於堂上。未知三年內則無階下位耶。

答。家禮。虞祭。主人以下在堂上之位。卒哭同虞祭。練祥,禫皆如上儀。而唯祔祭。宗子主婦及喪主喪主婦分立兩階之下云云矣。

虞祭侑食下。無扱匙之文。鄭寒岡問此時主人悲迷。不遑備禮。故扱匙正筯。直在進饌之初。退溪先生亦以爲是。是果有據耶。或云元無飯羹。此說何如。凡祭主人添酒。而虞祭則執事爲之。且無拜禮。何也。

答。退溪雖以鄭說爲然。未知其是也。鄙意。家禮具饌條。偶不言飯羹。侑食條。又無扱匙之文。故有此疑也。然陳器旣有匙箸。又祝曰粢盛。又卒哭進饌條。主人奉羹。主婦奉飯。如虞祭之設云。則有飯羹無疑。而旣有飯羹。則扱匙之節。似當在侑食之時矣。而主人荒迷。不能成禮。故執事者行之。而亦無拜也。

大小祥卒哭辭神。並如虞祭。而虞祭辭神。乃在斂主之後。與祔祭及時祭忌祭先辭神後納主之儀不同。未知何義也。

答。此等禮。微細不可知也。

喪人則祝文不稱其官否。

答。考諸禮書。喪人雖有官。不稱也。

喪禮。子爲主人。母爲主婦。行禮之際。似多相閡。至於虞祔之祭。子爲初獻。母爲亞獻。尤似未安。以張子東酌犧象。西酌罍尊。須夫婦共事。豈可母子共事之說觀之。虞祔亞獻。主人之妻似當爲之。但家禮主婦條註云。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亡者之妻方在。而主喪者之妻爲主婦。無乃有違於家禮之意耶。抑初喪與虞祭有異耶。愚伏謂家禮本條。旣云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所謂亡者之妻。獨非主人之母乎。襲含。哭位稍爲進退。令不正相對。恐不至駭見。如何。卑者爲初獻。則尊者不可爲亞獻。寒岡嘗有此見以質之。退溪先生以爲不然。今當從退溪之說云云。未知如何。

答。鄙意。退溪說恐未安。頃年姜復而問之。略有所論。取攷爲佳。○答姜復而曰。初喪則亡者之妻。當爲主婦。時未傳家於冢婦故也。虞祔以後。則主喪者之妻。當爲主婦。祭祀之禮。必夫婦親之故也。此等處。觀其所指如何耳。

告利成。何義。今不必行否。

答。利成之義。禮經詳之。後世旣不用尸。則恐不須行。然家禮旣有之。行之恐當。○曾子問註云。利猶養也。謂供養之禮已成也。饋食禮疏。祝告尸以利成。不言禮畢。若言禮畢。有發遣尸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蓋古者祭有尸。事尸禮畢。則告利成。雖告主人。而其實欲令尸聞而起也。是以其下文。卽曰尸謖。

祔祭。宗子告祠堂。當前期一日。以酒果。只告所祔之龕耶。

答。是。

觀禮意。則祭時當奉置主櫝於西階卓上。留櫝於卓。只出神主。就于倚座矣。孤家從前時祭時。並櫝就座。卓上一節。曾未行得。今於祔祭。依前行之。亦不妨否。抑自今改之爲當耶。

答。凡言出主云者。只以神主奉安倚上。虞,卒哭,禫,祥,時忌祭,朔參皆然。弊家並櫝行禮。殊未安。欲改舊而未果也。一從禮意而行之。恐宜。

虞祭與時祭獻酌之節。微有不同處。祔祭則何從。

答。一依虞禮行之爲可。

先考祔祭。雖並設曾祖考妣兩位。而妣位則不擧於祝辭耶。宗子告。亦不書亡者名否。

答。妣位則不擧於祝文。亡者名亦不書。皆當依家禮。

祔祭。告亡者祝文。隨宗子所稱。則哀字當不用之。府君字則因用之否。

答。哀字不用似是。府君乃尊之之辭。古人於兄。亦稱府君。卑幼則否。

喪禮備要。祔祭。若祖妣二人以上。則只設親者。卽舅所生之母一位云。觀舅字則必以祔母言之也。若祔父於祖。則妣雖二人以上。當並設否。

答。祔母於祖妣。則只祭舅所生之祖妣。宜矣。若祔父于祖考。則並祭前後祖妣爲可。

虞祭條。主人以下皆沐浴。齊衰以下櫛髮。至祔祭。始云主人以下沐浴櫛髮翦爪云云。沐與櫛髮有間耶。旣云沐浴。則櫛髮翦爪。似無輕重。而如是別稱。抑有其義耶。

答。虞祭雖有沐浴之文。略自澡潔,不爲櫛髮。至祔祭始沐浴櫛髮翦爪。蓋沐髮則只以水洗之而已。櫛髮則以水洗之。而又以櫛梳之。不無輕重之差矣。

禮所謂齊衰者。多指期服而言。而虞祭條所謂齊衰櫛髮者。似指三年喪。蓋期服。豈至三月不梳耶。

答。此非三年喪。乃期喪也。期喪。發引前不櫛。於人情爲近。何可疑也。三年喪期喪之櫛髮。以虞祭祔祭。分而別之也。

倚廬。今俗例。於發引日。卽撤毀。以古人諒闇三年之事觀之。不撤似可。未知如何。

答。古者喪人。三年居于倚廬。何可毀也。但發引時。如或有礙。則姑撤無妨否。

衰服之下。承以布深衣。禮也。但深衣之制。當緝邊。此不宜於斬服。如何。

答。中衣在衰服內。雖緝邊可也。禮經何可違也。

喪三年不祭。雖是古禮。而朱夫子又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後用墨衰。常祀家廟之敎。栗谷李先生亦以爲葬後若遇忌祭墓祭及四時節祀。皆以生布直領孝巾絞帶。躬自行之。而忌祭墓祭。皆一獻不讀祝。饌品減於常時云。遵此行之。未知如何。愚伏曰。依栗谷所行行之。不妨但未知所謂絞帶者。是何帶耶。若是成服時絞帶。則非徒以此入廟未安。儀禮。卒哭受服。斬衰絞帶變麻服。布用七升布。爲之緣。何旣葬後有絞帶耶。今俗多不行卒哭受服之節。無乃栗谷亦只從俗耶。更質之沙溪。而行之爲善云。更考擊蒙要訣。則果無絞帶之語。而亦不言當著某帶。近世不行卒哭受服之禮。則不可以成服時絞帶入廟。當用何帶耶。

答。絞帶入廟。果爲未安。別具布帶。似或無妨。

葬後廟祀。用布直領孝巾。似未安。家禮墨衰。可復於今耶。

答。當用布直領孝巾行祀。此外無他可服。墨衰。是晉襄公伐秦之服。而朱子時因爲俗制。本非古禮。不過如今俗所謂深衣而已。頃者禹公性傳問於退溪欲復之。恐不穩當。

古禮。雖有喪三年不祭之文。然亦不可膠守。如何則可以得禮之中歟。

答。程朱諸先生說。可考而酌處之。○問伊川謂三年喪。古人盡廢事。故倂祭祀都廢。今人事都不廢。如何獨廢祭祀。故祭祀可行。朱子曰。然。百日外方可。然奠獻之禮。亦行不得。是鋪排酒食儀物之類後。主祭者去拜。若百日之內要祭。或從伯叔兄弟之類。有人可以行。或問今人以孫行之如何。曰。亦得。○又曰。期大小功緦麻之類服。今法上日子甚少。便可以入廟燒香拜。古人緦麻已廢祭。恐今人行不得。○竇文卿問夫爲妻喪。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當時祭否。不當祭則已。若祭則宜何服。朱子曰。恐不得祭。熹家則廢四時正祭。而猶存節祠。只用深衣涼衫之屬。亦以義起。無正禮可攷也。忌者。喪之餘。祭似無嫌。然正寢已設几筵。卽無祭處。亦可暫停也。○答胡伯量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旣葬則使輕服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旣葬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祠者。則亦如薦新行之可也。○答曾光祖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擧。而俗節薦享。則以墨衰行之。蓋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而俗節則唯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答范伯崇曰。喪三年不祭。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絶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飮食。皆與平日絶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遽墨其衰。凡出入居處言語飮食與平日之所爲。皆不廢也。而獨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竊謂欲處此義者。但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於古禮。卽廢祭無可疑。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尙多。卽卒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略放左傳杜註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特祀於几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左傳僖三十三年傳曰。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杜氏註。謂此天子諸侯之禮不通於卿大夫蓋卒哭後特用喪禮祀新死者於寢。而宗廟四時常祭。自如舊也。○楊氏復曰。先生以子喪。不擧盛祭。就祠堂內致薦。用深衣幅巾。祭畢反喪服。○栗谷曰。朱子之言如此。未葬前則準禮廢祭。而卒哭後。於四時節祀及忌祭。墓祭亦同使輕服者朱子喪中以墨衰薦于廟。今人以俗制喪服。當墨衰著而出入。若無服輕者。則喪人恐可以俗制喪服行祀。行薦。而饌品減於常時。只一獻。不讀祝。不受胙可也。○宋龜峯答栗谷曰。生布巾衣。極凶之製也。時祭。極重之吉禮。以凶接吉。古無其禮。朱子以墨衰行禮者。是不忍以純凶而接神明也。先賢處置。甚有曲折。伏望深思。

三年內所重。在几筵。如朔望俗節等禮。皆先几筵而後家廟。爲宜耶。

答。然。

先考生日。適在季秋。欲於三年後。因其日行禰祭。而第未知三年內設享。亦難免非禮之譏否。

答。几筵異於祠堂。以酒果餠麪。如朔奠禮設之如何。此非祭禮。恐無不可。

生人食時必祭。則三年內。朝夕上食。似當有代神祭之儀。而不著於禮。何歟。

答。代神祭。乃盛祭時禮也。朝夕上食。則不當爲之。

家禮成服條。五服之人。相弔如儀云。丘氏儀節所謂諸子孫。就祖父前跪哭。又就祖母及諸母前亦如之。女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父及諸父前。如男子之儀。主婦以下。就伯叔母。哭亦如之云者。眞得相弔如儀之義耶。

答。儀節及正衡所論相弔之儀甚好。

禮。有父母喪。而聞遠兄弟之喪。則服其服而往哭之。異姓則雖隣不往云。親疏厚薄之不齊。恐難一槩斷定。如何如何。

答。異姓之恩。雖不可不殺。而其服有重於同姓之緦者。恐不可以此斷定。而不爲之往哭也。

瓊山丘氏謂葬時親賓之來路遠者。令無服之親。設素饌以待之。似亦無害。但不可飮酒云云。此說如何。

答。前聞鄭寒岡道可之葬也。弔客多至三四百人。崔命龍之葬也。亦幾百人。如此則雖欲待之。喪家力不能及。不可一槩言。

先妣宅兆。左右狹窄。合葬雙墳。皆有所不便。前面亦橫轉急迫。未能直爲上下墳。不得已稍向右邊而下。卜得新穴。其間甚近。實是上下墳。而但上下墳形。旣不相直。坐向亦不相同。世之爲上下墳者。拜則兼拜於尊位。祭則兼設於尊位。山脈相直。坐向亦同故然也。今之形勢。則與此不同。情理不安。將欲遷墓。合窆於下穴。而未遷之前。祭祀及拜禮。當兼行耶。各行耶。

答。考妣兩墓。相去不遠。雖坐向稍異。祭祀及拜禮。似當兼行也。旣作上下墳。則何必遷葬。遷葬重難耳。

家禮。薦新之禮。別是一儀。而如五穀可作飯者。則上食時作飯薦之。至於菜果之類。亦於朝夕奠及上食時兼薦之。亦無不可。如何如何。嘗聞龜峯家薦新物種。有所定恒式云。而未得詳知矣。

答。五穀何可一一皆薦。如大小麥及新米。作飯或作餠上之爲可。龜峯家所薦。曾未聞之。

古禮。練服以緅爲飾。今雖不然。而變斬爲齊。衣裳皆緝之。未知於酌古通今之義爲得。而不至於駭俗否。

答。古禮。練服非以緅飾衰服也。衰服之內有中衣。如深衣之制。初喪。以生布緣領與袖口及下邊。及至小祥。以練布爲中衣。又以緅爲飾也。上服衣裳。因舊不緝。豈可變斬爲齊乎。

練服。喪禮備要云。制如大功衰服。而布亦同。若不能改備者。依家禮仍舊亦可云。家禮陳練服註。未見仍舊之文。而退溪先生因禮註正服不可變之說。以練衰爲非禮。退溪之敎。若與古禮相合。則遵而行之可也。禮註之說及退溪之敎。若與古禮之意不合。則仍舊之說。恐未免苟且。但喪人。三年內常著衰服。則及期而破盡。不成形樣。不得不改製矣。如何如何。且家禮。不曰以練布爲冠。而以練服爲冠者。殊未曉其意。其所謂正服不可變者。謂不可改製。而但以舊服練之耶。抑不惟不改。而亦不可練之意耶。

答。家禮卒哭下楊氏註。古者旣虞卒哭有受服。練祥禫。皆有受服。以表哀漸殺。則服漸輕。然受服數更。近於文繁。故書儀,家禮。無受服。所以從簡。以楊氏之說觀之。家禮之不變小祥之服可知也。退溪之言。與古禮不同。僕曾答黃宗海之問。論之頗詳。可取而考之。若破毀不成貌樣。則依古禮改製無疑。家禮所謂以練服爲冠者。疑以練布爲冠也。

練服葛帶三重四股之制。如何。

答。間傳詳之。○間傳曰。旣虞卒哭。去麻服。葛帶三重。註。葬後以葛絰易腰之麻絰。差小於前。四股糾之積。而相重則三重。蓋單糾爲一重。兩股合爲一繩。是二重。又合爲一繩。是三重也。

練後雖止朝夕哭。而晨昏展拜几筵。似合情禮。退溪先生亦許之云。遵行如何。

答。似然。然以朱子說觀之。三年內。有常侍之義。朝夕參拜。亦未知其如何也。更詳之。

祥後黑網巾。甚不稱於素縞之色。以白布作網巾。不至於駭俗否。抑練時用黃裏縓緣。爲中衣之飾。中衣承衰。而已無可嫌。以此推之。網巾在冠內。雖黑。與此相類否。

答。以白黑麤𩮰雜造用之如何。白布則駭俗。且非古禮。

先考實繼禰之宗。而以最長房。奉高祖神主於家廟。先妣神主。則從東序西向之坐矣。今於先考祥後。姑同安於先妣西向之位。禫後猶還故處。至祫祭時設位。則變爲南向之位。祧主與新主。皆坐於一行。如時祭之儀否。抑祫祭時。則猶爲西向之位。祫祭後祧出易世之主。然後還祠堂。始爲南向之位。而以次迭遷否。丘氏儀節曰。家禮。時祭之外。未嘗祫祭。又不知設新主於何所云云。而遞遷之節。直在大祥之下。今當何從。問于愚伏。答云。前喪則契丈以宗子。祔亡妻於祖廟。安于東壁西向之坐。固當。今此祥祭。則前一日告。遷諸位。虛其東一龕。以待新主。翌日大祥祭畢。奉安新主於本龕南向之坐。次以先妣從入。於禮爲順。若欲依朱子晩年所論。待祫祭後入廟。則亦當權安新主於別所。或仍留几筵。不輟以奉之。至以祔之於先妣西向之坐。則乃爲以尊從卑。似無是禮。如何如何。祧主與新主一行。自不妨矣。然更以質之沙溪而行之云云。幸乞參商指敎。

答。朱子晩年與學者書。祔與遷。是兩項事。旣祥而撤几筵。祔于祖廟。竢祫祭而遷。用意婉轉。後人不可違也。丘氏云云。未曉其意。以哀家言之。雖未能就祔於宗家祖廟。姑安於哀家祠堂之東序。以竢祫祭。似不失朱子之意。旣安於東序。則不得不與先妣同安。非爲以尊從卑也。事勢然也。愚伏欲從朱子初年之論。殊未妥當。至於仍留几筵。權安別所。尤乖禮意。恐不可從也。吉祭時。新主姑就祔位。入廟後奉安正龕恐當。如何如何。○朱子答李繼善書云云。○楊氏曰云云。幷見家禮大祥條附註。

新主祔廟時。祠堂告辭之節。當在大祥祭畢之後耶。

答。當在大祥祭畢徹几筵未祔廟之前耳。

古人。忌日尙有受弔之禮。則大小祥日。親賓之來見者。似當哭拜。如何如何。

答。客來則主人先哭待之可也。

凡喪服旣除之後。當如何處之。

答張子說可考。○張橫渠曰。祭器祭服。以其常用於鬼神。不可褻用。故有焚埋之禮。至於衰絰冠屨。不見所以毀之文。唯杖言棄諸隱者。棄諸隱者。不免有時而褻。何不卽焚埋之。常謂喪服。非爲死者。已所以致哀也。不須道敬喪服也。禮云。齊衰不以邊坐。大功不以服勤。皆言主在哀也。非是爲敬喪服。毀喪服者。必於除日。毀以散諸貧者或守墓者皆可也。蓋古人不惡凶事。今人以爲嫌。留之家。人情不悅。不若散之焚埋之。又似惡喪服。

嘗聞辛都憲慶晉。吉祭之後。始著純吉。飮酒食肉。禮意然否。愚伏曰。禮曰。禫而纖。註。黑經白緯曰纖。蓋吉祭之前。禫祭雖竟。尙纖冠素端黃裳。辛君可謂得禮意矣。惟飮酒食肉。則禮無必竢吉祭之文云云。禫訖。著纖冠素端。則帶亦用白否。且喪大記。吉祭後復寢。則飮酒食肉。當在此時。而喪禮備要。乃在於禫祭之下。何也。

答。禫後食肉飮酒。於禮爲合。復寢比酒肉爲重。故在吉祭之後也。雖著素端。白帶則似過矣。

家禮大祥之服黲布幞頭之制。實是詩人所謂縞冠之色。而丘氏及五禮儀。必易之以純白。何也。純白似非漸吉之意。而旣是時王之制。則其不可違耶。且禮禫祭。玄冠朝服。祭訖。首著纖冠。身著素端。黃裳踰月吉祭。玄冠朝服。旣祭。玄端而居。據此則於禫似不可謂喪畢。必吉祭而後如常人。而喪禮備要。全沒此曲折。禫祭條。直云陳吉服。無乃與古禮有異耶。且儀節云。主人以下俱素服。所謂素服。不變大祥時服耶。果爾則與玄冠朝服之禮。全不相應。亦可疑也。今依古禮之意而參酌行之。未知如何。且家禮禫祭條。無陳服一節。何歟。

答。大祥之服。禮云縞冠。而家禮云黲布幞頭。黲布衫。與古禮有異。至丘氏及五禮儀。又易以純白。尤與古不同。而先王朝。申明依五禮儀。用白笠之制。今不敢違也。禫後服色。或用白或用吉。人之所見各異。退溪答金肅夫之問。今若以尙有哭泣之文。純吉未安。只得依丘氏素服而祭。如何。又答鄭道可之問。不依大小祥陳服易服之節。不知禫服除在何節。吉服著在何日。前後所答不同。未知當以何服爲定也。今有或者之言。禫祭有哭泣之節。不可遽著純吉之服。世或有用其言。以素服爲是者。而以雜記間傳見之。則祥祭著微吉之服。祭訖。反服微凶之服。禫祭著純吉之服。祭訖。著微吉之服。以至吉祭。無所不佩也。或者禫祭不可遽著純吉之說。不可從也。家禮補註曰。禫祭不言設次陳服者。蓋小祥易練服。大祥易禫服。禫祭宜亦吉服。間傳所謂禫而纖。無所不佩是也。此說恐得之。

祥禫服制。今古異宜。論說多門。無所適從。竊以意度之。祥服從時王制。白笠白帶麤布衣。禫祭時則禮有玄冠黃裳。祭訖。纖冠素端之文。今依陳服易服之節。以黑笠細布直領黑帶行祭。祭訖。著纖色笠纖色帶。至吉祭時。始用純吉之服似當。未知如何。

答。考儀禮經傳通解。則黃勉齋所著禫服玄衣黃裳。乃吉服。非素服明矣。夫所謂禫者。澹澹然平安之意。不於此時卽吉。更待何時。若必如疏家所謂從祥至吉。變服有六之說。則卒難復古。朱子旣不采入於家禮。今不可更論也。今者欲用黑笠黑帶白衣之制。旣非古禮。又非家禮。且與丘氏儀節有異。創立新制。其可乎。

食肉一節。欲竢吉祭。其不至於徑情而無害於從厚耶。若禫後宜卽食肉。則亦可以出謁門長。而非宴樂則雖杯酒。亦不必辭耶。

答。吉祭後食肉。先賢無有行之者。恐未免徑情也。謁門長飮杯酒。皆無妨。

高祖子孫代未盡者。只有先考庶弟一人而已。國法。庶人只祭考妣。則其不可以最長房論歟。但古者士族未受命者。皆稱庶人。則只祭考妣之法。恐不可行也。此法旣不可行。則庶孼亦不當只祭考妣。嫡兄弟皆歿。則似可奉祭曾祖矣。未知如何。

答。庶孼地位雖卑。其於祖先。均是子孫。據程子說。則初無不可奉祭之義。但嫡兄弟盡沒後奉祭。似不妨。

先考庶弟雖存。而出繼於人。亦可奉祭耶。問之愚伏則答曰。旣是庶孼。又是出繼之人。以本宗最長房論之。未知如何。抑祭三代。固是時王之制。而程朱之論。皆以爲高祖有服不可不祭。退溪先生謂士子好禮之家。從古禮祭四代。亦不爲僭。具由告辭于先廟而不爲祧出。未知如何云矣。

答。如今祭四代。雖違古禮與國法。鄙家從程朱之說。亦祭四代。哀亦依愚伏之言。不爲祧出。未爲不可。更思處之。

高祖當祭之義。非不知之。而但所疑者。寒門祭三代。自先世已然。故高祖神主。於宗子旣爲親盡而遞遷之。先考以最長房奉祭矣。今者孤哀若欲祭四代。而仍奉不遷。則有若奪宗。實甚未安。未知如何。雖已遞遷於宗家。而祭四代。本合禮意。具此由以告。而仍奉祭之。亦未爲不可耶。幸詳量曲折。更爲指敎終始。與宗家相違。故敢此申稟。

答。哀旣非宗子。有宗孫在。果不可擅斷。因留奉祭似難。便祧出爲可。

到今思之。具由告辭。而還奉於宗家似當。如何如何。悔不可追。右先生追後所錄

鄭寒岡云。禫祭祝文。尙稱孤哀子。則禫祭之前。仍用孤哀之稱。無乃可乎。退溪答謂當如此。愚伏云非徒祝文。謝人慰疏。亦仍用矣。未知如何。

答。儀禮,家禮。皆於祔祭稱孝。又雜記曰。祭稱孝子孝孫。喪稱哀子哀孫。註。祭。吉祭也。卒哭以後爲吉祭。故祝辭稱孝子孝孫。自虞以前爲凶祭。故稱哀。儀節則自虞至禫。於先祖稱孝。於亡者稱哀。當以禮經爲正。愚伏謂禫前書疏。仍用孤哀。此說則是。

韜藉之制。不見於家禮本文。只見於圖。不知可遵用否。愚伏謂非程朱之制。今見於家禮圖者。乃楊氏復所爲也。瓊山儀節。有不必用之說。看來似是。此說何如。

答。朱子大全李堯卿書云。考用紫囊。妣用緋囊。此非韜制而何。其制本出溫公書儀云。且愚伏謂家禮圖。楊氏復所爲。此言出於何書。楊氏乃朱子門人。而神主圖。有大德字。大德卽元成宗年號也。鄙意。此圖疑元末或大明人所爲也。

兩窓櫝。乃韓魏公家所用坐式。則司馬公家所用規制自不同。而孤家家廟。曾未備禮。不設龕制。而用兩窓櫝。常奉安。祭祀出入時。則用坐子。此非無據之禮否。坐子之制。亦當容入二主。而考妣兩位。則初喪時各制容一主之式。殊甚不妥。但常時奉安于兩窓櫝。出入時。用考妣各一主之坐子。亦或無妨否。

答。哀之家廟龕室。失其制也。愚按櫝與坐式。家禮有圖。故後人有具用之者。有只用坐式者。有只用兩窓櫝者。不能適從。余常以爲疑。頃年偶得南𩔪家禮。其圖中云。坐式者。司馬公家廟所用。兩窓櫝者。韓魏公家廟所用云云。此櫝則於家禮不相干涉。何以幷圖於其間。使後人渾殽不能辨也。莫曉其義。鄙見。朱子之意。坐式且容一主。夫婦皆死。則稍廣大其坐式。容入二主。乃如司馬之制也。

家禮。主人晨謁於大門之內。焚香再拜。擊蒙要訣。則無焚香之節。未知平日何從而行之。

答。書儀及要訣。皆無焚香之節。而鄙人從家禮。常行焚香。

家禮。參禮則先降神。凡祭則先參神。未知何義。家禮及喪禮備要。墓祭皆先參後降。而擊蒙要訣。先降後參。亦何義耶。虞祭無參神一節。果曰常侍几筵。故不爲云爾。則辭神亦不必爲。如何。至於禫祭。則旣已祔廟。似當有參神之節。而亦闕之何耶。

答。凡神主不出。仍在故處。則先降後參。如朔望參禮之類是也。設位而無主。則亦先降後參。如祭始祖先祖及紙榜之類是也。若神主遷動出外。則不可虛視。必拜而肅之。如時祭忌祭之類是也。至於墓祭及禫祭。果如哀示可疑也。喪中雖有常侍之義。祭畢辭神。不可不爲也。喪禮備要。墓祭欲依擊蒙要訣。先降後參。而改家禮未安。故仍之耳。退溪曰。參則本爲參神。而設若先參。則降神後。都無一事。故先降神。祭則降神後有許多薦獻等禮。所以先參也。未知其果是否。宋龜峯答栗谷書有曰。墓祭之參神降神。旣定於朱子家禮。而遽欲改之。恐未合。又況禮意難知乎云。

四時墓祭時。家廟亦行參禮否。

答。墓祭與家廟。處所旣異。雖兩行。恐不妨。○晦齋曰。按世俗正朝寒食端午秋夕。皆詣墓拜掃。今不可偏廢。是日。晨詣祠堂薦食。仍詣墓所奠拜。

俗節。三年內則先設享於几筵。後行祭於墓所。家廟則先行參禮後行墓祭。未知無妨否。且中元之節。卽七月十五日。不但今俗之所尙。家禮。俗節亦計焉。韓魏公用浮屠設素祭。而朱子不用云者。似是不用素饌。必非並廢其節。而擊蒙要訣。獨不計於俗節者。何歟。

答。所示皆無妨。朱子所謂七月十五日不用云者。不用素饌也。

祭時無執事。則讀祝受胙等事。何以爲之。或云旣無執事。則受胙當闕。而祝文則主人當自告。退溪先生謂張兼善無祝人。則設祝文而不讀。在苟簡不備禮中自盡其心之事云云。兩說如何。所謂張兼善。未知何時人耶。

答。無祝人則主人自讀。猶愈於不讀。張兼善不知何代人。

將祭而家內有婢僕之喪。或有產婦。則奈何。愚伏答曰。禮父母之喪將祭。而有兄弟之喪。則殯而後祭。此謂練祥二祭也。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以此觀之。則廢之似當。有產婦則不潔。不可祭也。又問齊戒時。往來喪家之人。或有拘忌不見者。此則似過。答曰。初喪斂殯執事者則忌之。亦不爲過矣云。

答。愚伏說是。

飯羹之右設。自虞至練祥吉祭時祭忌祭墓祭。無不皆然。明載於家禮及喪禮備要。而伏聞曾答閔生。引曲禮及趙重峯語。敎以從生時所設飯左羹右云。果然否。葬前則象生時左設。自虞則從神道右設。此是家禮之意。故孤家已遵行之。其或有違於禮歟。

答。飯羹之設。當依家禮。吾家亦以此行之。然考曲禮。左殽右胾。食居人之左。羹居人之右。特牲饋食禮。主人升入復位。俎入設于豆東。主婦設兩敦黍稷于豆南西上。及鉶芼于豆南南陳云云。觀此數說。凡祭設饌。羹居西。飯居東。家禮則不然。羹居東。飯居西。未知何義。趙汝式之言。亦與禮記兩說相合。故飯西羹東之設。不能無疑也。

家禮。時祭果用六品。擊蒙要訣。用五品。何義。

答。要訣。蓋本司馬公及程氏儀。或者常以爲非。讀禮記。知或說近之。今人六品之果。若難備。四品或兩品。庶合禮意。○郊特牲曰。鼎俎奇而籩豆偶。陰陽之義也。籩豆之實。水土之品也。不敢用褻味。而貴多品。所以交於神明之義也。○長樂陳氏曰。鼎俎之實。以天產爲主。而天產陽屬。故其數奇。籩豆之實。以地產爲主。而地產陰屬。故其數偶。

家禮。祭用魚肉。是生魚肉否。栗谷用生。遵此行之。無妨否。

答。家禮所謂魚肉。非生魚肉也。乃魚湯肉湯也。栗谷之用生。雖本於書儀。與儀禮饋食禮不同。嘗質于家庭。問于牛溪。答曰。參用生熟。雖是古禮。至於家禮。則朱子曰。以燕器代祭器。常饌代俎肉。則不用生明矣。○特牲饋食禮註。祭祀自熟始曰饋食。饋食者。食道也。亨于門外東方註。亨。煮也。豕魚腊以鑊各一爨。○郊特牲曰。腥肆爓而審反祭。豈知神之所饗也。主人自盡其敬而已。註。祭之爲禮。或進醒體。或薦解剔。或進湯沈。或薦煮熟。豈知神果何所享乎。主人不過盡其敬心而已耳。

今俗。桃及鯉魚燒酒不用於祭祀。未知何義。或云膏煎之物。用之亦未安。果皆有據耶。

答。桃及鯉魚。不用於祭。見家語及黃氏說。燒酒則出於元時。故不見於經傳。我國文昭殿日祭。夏月則用燒酒。栗谷亦謂喪中朝夕祭。夏月則淸酒味變。用燒酒甚好云。膏煎之物不用。出於儀禮。今俗必用蜜果油餠以祭。恐不合於古禮也。○士喪禮記。凡糗不煎。註。以膏煎之。則褻非敬。疏云。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家語。孔子曰。果屬有六而桃爲下。祭祀不用。不登郊廟。○黃氏日抄。鯉魚不用於祭祀云。

家禮。朔望參禮。焚香灌酒。各再拜。時祭則只於灌酒後一再拜。其義何耶。

答。焚香再拜。求神於陽也。灌酒再拜。求神於陰也。時祭一再拜。恐闕誤。故喪禮備要。依朔參禮。以兩再拜添補。未知得否。

時祭奉主就位條。所謂主人前導者。主人在神主前而引來耶。禫祭時。亦當前導否。

答。前導云者。主人在神主之前而導之也。禫祭禰祭吉祭。亦當如時祭。而儀節正衡。皆無前導之文。不敢爲說。如何如何。

祭酒。代神也。論語君祭先飯之祭。亦祭酒之義耶。其註曰。若爲君嘗食然。不敢當客禮也。祭之之義。似無關於主客之禮。而朱子云然。何歟。

答。古者座中上客。祭酒。其餘人不爲之祭。國子祭酒之名。由於此。但家禮四時祭。正位皆祭酒。與古禮不同。未詳其義。今者對尊丈食。有齒德。敬如父兄者外。其餘年長者爲祭。似或可也。

家禮。纔祭高祖畢。卽使人酌獻祔于高祖者云。祔于高祖者。卽曾祖之子。先父食未安。

答。此當活看。豈可先也。

家禮闔門條。所謂一食九飯。何義。退溪曰。一飯而九擧匙。然否。愚伏謂嘗見中原人飮食。以小器盛飯。旣食又進之。又食又進之。據此則一食卽統言。九飯卽小數之節云云。此說如何。

答。儀禮禮記註疏。可考。愚伏說近之。○小牢饋食禮註。食大名。小數曰飯。疏。天子十五飯。諸侯十三飯。九飯。士禮也。三飯又三飯又三飯。○特牲饋食禮註。三飯。禮一成也。又三飯。又三飯。禮三成也。○曲禮。三飯。疏。三飯。謂三飯而告飽。勸乃更食。故三飯竟。主人乃導客食胾也。

擊蒙要訣云。謹按。朱子居家。有土神之祭。四時及歲末皆祭之。今雖不能備擧四時之祭例。於春冬時祀。別具一分之饌。家祭畢。除地築壇於北園淨處。乃祭土神。似爲得宜云云。依此行之如何。但不設匙箸。亦無侑食進茶之儀。則應不設飯羹矣。此是何義耶。然則墓祭土神。亦不設飯羹耶。國家山川廟社之祭。不設飯羹匙箸。祭神固異於祭先。栗谷之不設匙箸於土神。無乃有意耶。

答。家中土神祭。世無行之者。若行之。則當依墓祭土神。具飯羹匙箸也。家禮。墓祭土神。有設盤盞匙箸于其北。餘幷同上之文。則其有飯羹明矣。丘氏儀節。亦有匙箸。家中若祭土神。則宜無異同。要訣無乃從簡而云耶。

忌日。是君子終身之喪。服色當與常時有異。而今俗只用白帶。殊甚未安。欲留禫笠。以爲忌日之用。此或未當則稍黑之。若黲色之制。恐無不可。如何如何。吉注書於是日。蔬食水飮。有一士人。客至而謝不見。蔬食水飮。其意甚好。而客至謝不見。則似若加等於喪中。如何如何。

答。曾聞龜峯以禫時所著笠留之。爲大忌時所着。未知其如何也。鄙人則於大忌。著黑布笠行祭矣。客至不見人。固有行之者。鄙人不能行之。無乃未安乎。

人或死於閏正月。則忌祭當用本正月否。若値閏正月。則當用何月。且大月晦日死者。後値小月。當以二十九日爲忌。後又値大月。則又當以三十日爲忌否。小月晦日死者。後値大月。當以二十九日爲忌否。抑亦以晦爲重。而用三十日爲忌否。

答。通典諸說可考也。或謂閏月死者。後値閏月。當用本月爲忌。而閏月死日。亦當行素云云。大月三十日死者。後値小月。固當以二十九日爲忌。値大月則自當以三十日爲忌。小月晦日死者。後値大月。當仍以二十九日爲忌。不可延待三十日也。如何如何。○通典。范甯曰。閏月者。以餘分之日閏益月耳。非正月也。吉凶大事。皆不可用。故天子不以告朔。而喪者不數。○開元禮。閏月亡者。祥及忌日。皆以閏所附之月爲正。○庾蔚之曰。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親尙存。則應用後年正朝爲忌。此必不然。若其不然。則閏亡者。亦可知也。

忌祭。或並祭考妣。或只祭一位。當何從。雜記云。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有事於卑者。不敢援尊。據此。府君忌日。配祭夫人。夫人忌日。不敢配祭府君似當。未知如何。

答。忌日並祭考妣。雖非朱子意。我朝先賢嘗行之。栗谷亦曰。祭兩位。於心爲安云。援尊之嫌。恐不必避也。○晦齋曰。按文公家禮。忌日只設一位。程氏祭禮。忌日配考妣。今按。眉山劉氏云。問伊川先生曰。忌日祀兩位否。曰。只一位云云。與此不同。可疑更詳之。二家之禮不同。蓋只設一位。禮之正也。配祭考妣。禮之本於人情者也。若以事死如事生。鋪筵設同几之意推之。禮之本於情者。亦有所不能已也。○退溪曰。忌日合祭。古無此禮。但吾家自前合祭之。今不敢輕議。愚按。忌日。只祭所祭之位。而不敢配祭者。哀在於所爲祭者故也。配祭考妣。似非禮之正也。然今之士大夫配祭者多。從俗恐不至甚害。如何如何。

時祭三獻。各進炙。忌祭墓祭。亦如是否。

答。忌祭三獻。亦當進炙。墓祭雖殺於時祭。家禮本註。如家祭之儀云。則三進炙似當。

忌日。謂之諱日。何義。其本於卒哭而諱之諱字耶。卒哭之前。不諱親名。亦甚可疑。如何。

答。忌是禁字之義。謂含恤而不及他事也。諱是避字之義。其義相近。又古語云。如有不可諱。註。謂死也。死者。人之所不能避故云。不可諱。諱日之諱。無乃出於此耶。諱日之諱。卒哭而諱之諱。出處雖不同。其避義似同。卒哭而諱。謂以諡稱之而不名。以神道待之也。亦非謂卒哭之前則直稱其名也。但無用諡。諱名之謂也。

三年內。祖先忌祭。當遵要訣。行一獻則亦不侑食否。

答。侑食。亦盛祭時禮也。只獻一杯。則無侑食也。

墓祭服色。栗谷用素服。而世俗通用吉服。未知以何爲從。

答。墓祭服色。他無所考。前者姜復而問之。考通典。天子拜陵哭臨。豈有著吉服哭之也。以此觀之。栗谷之著素服。恐爲得之。鄙人著紗帽則著紅衣品帶。著笠子則著白衣。

今有祖與父墓。各在數舍之外。四時墓祭。無他子孫可以分行。而一日內決難行祀於兩墓。則何以爲之。嶺南俗例。於前數日。行祀於祖先。而當日則祭於考妣墓。此亦合於朱子除夕前行事之義。而亦愈於使奴僕行之耶。

答。前期行祭。亦有朱子之所行。嶺南之俗。得其宜也。

儀節有云。履端之祭。隔年行之。恐未安。今擬以次日行。此言看來極是。以此推之。他節日亦然。當日勢未得遍行。則遵儀節次日行之。猶愈於前期行祭。如何如何。

答。前期行祭。雖有朱子之敎。次日行祭。尤似便宜。

家禮祠堂章遞遷條有云。小宗之家。高祖親盡。則遷其主而埋之。其墓田則諸位迭掌。而歲率其子孫。一祭之。百世不改云云。孤哀祖及考墓上。皆有先祖之墓。而宗長與先考。皆歿於今歲。門中尊行。殆已盡矣。三年後則皆當爲易世之墓。而寒門無墓田之制。墓祭常輪行於子孫。易世則香火將絶矣。夫先祖與祖考。同在一山。而只祭祖考。闕然於先祖。揆之情禮。萬分未安。茲欲於四節日墓祭時。略設酒果於先祖墓。以伸情禮。未知如何。愚伏曰。饌品不可有豐約之別。歲一祭可也云。此說亦如何。

答。只祭祖考。果爲未安。然而雖在一山。非如時祭同堂並享之比。只設一獻。猶愈於全廢也。愚伏說太執。

寒門從國制。只祭三代。先考是支孫。而以最長房。奉曾祖神主於家廟矣。先考同曾祖行。今皆亡矣。禫後則當爲祧出之主。而寒門無墓田之制。墓祭亦將廢矣。其墓在祖父墓上。於四時獨祭祖墓。似甚未安。故略設酒果。曾已聞敎矣。但其所未安。不但在於獨祭祖墓而已。高祖墓祭。廢而不行。甚非所以報本反始而爲子孫法也。茲欲與宗人相議。依家禮歲一祭之禮。除外孫只與姓孫。輪回行之。如是則似不至難繼。而亦不忘報本之義。如何如何。

答。示意極好。與同宗相議行之。豈不美哉。

若改葬先妣。與先考合窆。則玄纁翣扇等物。當各備用之耶。考妣兼用一槨。亦如何。

答。玄纁翣扇。各備用之可也。古人有兼用一槨者。而以鄙見思之。則壙中太闊。易爲崩陷。莫如用兩槨。而兩槨之間。塡以石灰。如何如何。

父喪未葬。改葬母墓。則啓墓時當釋重服而服緦耶。但緦服旣成。當卽反重服。雖執奠於前喪。亦以重服行之否。服緦時則杖亦當去耶。

答。據禮。雖有事於前喪。亦當用重服無疑。若服緦時。則杖亦當去。○喪服小記。父母之喪偕。其葬服斬衰。註。其葬母。亦服斬衰者。從重也。以父未葬。不敢變服也。

遷墓時。出柩未葬之前。朝夕哭奠上食。一如初喪否。

答。退溪有敎。可遵行也。

改葬。靈座當只設倚子耶。若有遺衣服。置於倚上似宜。如何如何。

答。然。

父喪未葬。遷改母墓。與父同葬。則葬雖先輕。奠當先重。而新喪之虞。當行於家。改葬之虞。當就幕次行之。勢有相妨。何以爲之。

答。據禮記及朱子說。父之虞祭。葬日反哭後行之。母之虞祭。翌日行之。○喪服小記。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註。葬母明日。卽治父葬。葬父畢虞祔。然後爲母虞祔。故云待後事。○語類問禮記云云。同葬同奠。亦何害焉。其所先後者。何也。朱子曰。此雖未詳其義。然其法具在。不可以己意輒增損也。

父喪未葬。改葬母告廟。酒果遍設諸位否。主人自告則父喪未葬。以凶服入廟未安。使子弟奉出他所而告之耶。

答。酒果本爲告事而設。只奠本龕可也。主人自告。豈可代行也。凶服入廟。於祔祭可見矣。葬畢告廟。則有哭泣之節。當出主也。

婦於舅姑。改葬。亦服緦否。通典。有出嫁女爲其父母改葬緦之語。此亦有據否。

答。按禮意。應服三年者。改葬當服緦。古禮。子之妻爲舅姑期。至宋陞爲三年服。則改葬服緦。恐當。喪服記。改葬緦。疏云。不言女子子。婦人外成。在家又非常。故亦不言。據此。通典所謂出嫁女緦。恐誤。

改葬。旣見尸柩。則非他緦服之比。終三月不出入。食素居外如何。

答。不與宴樂。居外爲可。旣不解官。不出入食素。無乃過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