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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知事公署为制止各商盲从沪上罢市致苏州总商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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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知事公署公函
八年吴字第二六五号
中华民国8年(1919年)6月7日
1919年6月7日

  谨启者:

  本月六日,奉督军李、省长齐歌电开,本日上海南北市各商一律罢市,遍发传单,以北京逮捕学生为词,商会劝阻无效,顷已电政府宣布真相。自沪上各校学生罢课后,即闻有人鼓动学生,胁迫商会,共取一致行动。叠经电令道厅劝解制止,方冀各商皆稳健分子,必能拒绝要求,保持营业,即有不得已之苦衷,或诉诸政府,或述之官厅,岂无正当解决,乃竟迫而出此,其为受人要挟无疑。现已分电沪上各机关妥为劝导,即日开市。诚恐各处商人以讹传讹,受人利用,著即邀集商会会长、会董,通知各商力持镇静,慎勿盲从,否则秩序不能维持,即各商血本亦将无著,有害无利,各商何取焉!电到即覆。等因。

  奉此,除将遵办情形先行电覆外,相应函请贵总会查照,希即从速通知各商,力持镇静,以体军民两长保护商业维持秩序之至意,仍将办理一切详细见覆,以凭电达,实纫公谊。

  此致苏州总商会。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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