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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县知事公署转发江苏宣抚使、省长为劝导各界静候解决上海风潮等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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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函
中华民国14年(1925年)6月10日
1925年6月10日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 吴县知事公署

  迳启者:

  顷奉苏常尹尹公署函开“本年六月八日奉宣抚使、省长鱼电内开:

  上海风潮发生以后,本宣抚使、本省长即经会电上海地方官厅,查明严重交涉。并派江宁交涉员及教、实两厅长,驰往会同妥筹办理。一面电准中央两次提问使团,严与抗议。并奉执政令,派蔡督办廷干、曾次长宗鉴南下查办。现在已由沪交涉员首先提出,以释放学生、工人及惩凶、抚恤等为交涉初步,将来另有相当之提案。昨新任特派江苏交涉员许沅由京来宁,已饬从速赴任,认真筹办。日内蔡、曾两专员亦即南下,不难妥为解决。本宣抚使、本省长身任地方,对于此案,自当郑重负责,并分别会同蔡督办、曾次长督饬交涉人员,严重交涉,以期最后之胜利。惟望各界人等概持镇静,以待解决。倘或激于义愤,罢学、罢工,交涉之初步尚未进行,而自己之牺牲所损已重,甚或有匪徒、流氓乘机附和,致为轨外行动,别生事端,非特影响于治安,且恐贻人以口实,是以极胜利之希望而转致发生障碍,想亦非各界人等爱国之本意,此则本宣抚使、本省长不得不为各界谆谆劝导者也。仰即转告各界人等一体知悉,务即明了中央及省政府对于此案郑重之意,静候解决。其各自勿得纷扰,致滋别故,是为至要。’

  等因。奉此除分函外,相应函达,并希转告各界人等知照”等因。

  奉此,除分函外,相应函达查照,并希随时劝导工、商各界,恪遵轨道,静候解决,是为至荷。

致颂公绥。

吴县公署启。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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