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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縣知事公署轉發江蘇宣撫使、省長為勸導各界靜候解決上海風潮等情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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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函
中華民國14年(1925年)6月10日
1925年6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民國 吳縣知事公署

  逕啟者:

  頃奉蘇常尹尹公署函開「本年六月八日奉宣撫使、省長魚電內開:

  上海風潮發生以後,本宣撫使、本省長即經會電上海地方官廳,查明嚴重交涉。並派江寧交涉員及教、實兩廳長,馳往會同妥籌辦理。一面電準中央兩次提問使團,嚴與抗議。並奉執政令,派蔡督辦廷幹、曾次長宗鑒南下查辦。現在已由滬交涉員首先提出,以釋放學生、工人及懲兇、撫恤等為交涉初步,將來另有相當之提案。昨新任特派江蘇交涉員許沅由京來寧,已飭從速赴任,認真籌辦。日內蔡、曾兩專員亦即南下,不難妥為解決。本宣撫使、本省長身任地方,對於此案,自當鄭重負責,並分別會同蔡督辦、曾次長督飭交涉人員,嚴重交涉,以期最後之勝利。惟望各界人等概持鎮靜,以待解決。倘或激於義憤,罷學、罷工,交涉之初步尚未進行,而自己之犧牲所損已重,甚或有匪徒、流氓乘機附和,致為軌外行動,別生事端,非特影響於治安,且恐貽人以口實,是以極勝利之希望而轉致發生障礙,想亦非各界人等愛國之本意,此則本宣撫使、本省長不得不為各界諄諄勸導者也。仰即轉告各界人等一體知悉,務即明瞭中央及省政府對於此案鄭重之意,靜候解決。其各自勿得紛擾,致滋別故,是為至要。』

  等因。奉此除分函外,相應函達,並希轉告各界人等知照」等因。

  奉此,除分函外,相應函達查照,並希隨時勸導工、商各界,恪遵軌道,靜候解決,是為至荷。

致頌公綏。

吳縣公署啟。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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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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