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中央执行委员会请辞本兼各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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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中央执行委员会请辞本兼各职文 作者:蒋中正 1931年12月15日 |
——中华民国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于南京——
- 中正自十七年受命中央,任国府主席之职,黾勉从事,三载有馀,无日不思竭其愚庸,实现 总理之遗教,无负党国之付托,乃心馀力绌,屡遭挫阻,以国内忧患之迭兴,致强敌侵凌之日亟,抚躬循省,夙夜悚惶,深惟临危不宜苟免,则负荷决无轻卸之理,而御侮必期统一,则国内须泯阋墙之争,爰于中央力谋团结之际,暂维中枢,强忍待罪,以俟全体同志践约来京,精诚结合,然后引咎自劾,避位让贤,乃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已以委曲求全之精神,接纳全党团结之方案。而在粤同志,迄未能实践约言,共赴国难,胡汉民同志等微日通电,且有必须中正下野,解除兵柄,始赴京出席等语,是必欲中正解职于先,和平统一方得实现,中正昔因顾虑政治中断之危,愿为党国忍垢负责于一时者,将转为同志团结与党国统一之梗,且使外交政策,日滋无责任之批评。现在国事至此,若非从速实现团结,完成统一,实无以策将来之胜利,慰国民之期望,权衡轻重,不容稍缓须臾,再四思维,惟有恳请中央准予辞去国民政府主席等本兼各职,另行选任贤能接替,以维团结而挽危亡,中正许身革命,进退出处,一以党国利害为前提,解职以后,仍当本国民之天职,尽党员之责任,捐靡顶踵,同纾国难,以无负 总理之教训,沥陈下情,务乞俯如所请,不胜迫切待命之至。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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