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中央執行委員會請辭本兼各職文
外觀
呈中央執行委員會請辭本兼各職文 作者:蔣中正 1931年12月15日 |
——中華民國二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於南京——
- 中正自十七年受命中央,任國府主席之職,黽勉從事,三載有餘,無日不思竭其愚庸,實現 總理之遺教,無負黨國之付託,乃心餘力絀,屢遭挫阻,以國內憂患之迭興,致強敵侵凌之日亟,撫躬循省,夙夜悚惶,深惟臨危不宜苟免,則負荷決無輕卸之理,而禦侮必期統一,則國內須泯鬩牆之爭,爰於中央力謀團結之際,暫維中樞,強忍待罪,以俟全體同志踐約來京,精誠結合,然後引咎自劾,避位讓賢,乃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已以委曲求全之精神,接納全黨團結之方案。而在粵同志,迄未能實踐約言,共赴國難,胡漢民同志等微日通電,且有必須中正下野,解除兵柄,始赴京出席等語,是必欲中正解職於先,和平統一方得實現,中正昔因顧慮政治中斷之危,願為黨國忍垢負責於一時者,將轉為同志團結與黨國統一之梗,且使外交政策,日滋無責任之批評。現在國事至此,若非從速實現團結,完成統一,實無以策將來之勝利,慰國民之期望,權衡輕重,不容稍緩須臾,再四思維,惟有懇請中央準予辭去國民政府主席等本兼各職,另行選任賢能接替,以維團結而挽危亡,中正許身革命,進退出處,一以黨國利害為前提,解職以後,仍當本國民之天職,盡黨員之責任,捐靡頂踵,同紓國難,以無負 總理之教訓,瀝陳下情,務乞俯如所請,不勝迫切待命之至。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