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颁发“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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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颁发“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的通知
〔78〕商财字第10号
1978年3月6日
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文件

  一九六五年三月,我部曾以(65)商财字第173号通知颁发了“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草案)。但是,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近几年来未能很好贯彻执行。一些单位制度不严,纪律松弛,随便抽调挪用和占用国家资金,截留上交利润,乱挤乱摊成本费用;不按规定记帐、算帐、报帐,财产混乱,家底不清,弄虚作假,损公肥私等不良现象十分严重,为贪污盗窃、投机倒把造成了可乘之机,给企业经营管理造成很大危害和损失。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经去年八月各省、市、自治区商业、粮食部门财会工作座谈会的讨论,对“八项财务纪律”和“十项会计纪律”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颁发,希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一:     

商业、粮食部门八项财务纪律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堵塞漏洞,严明纪律,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历年有关规定,制定商业、粮食部门八项财务纪律。各级商业、粮食部门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不得违反。

  一、商业、粮食部门的资金、商品和物资,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准抽调挪用。不准把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财政性开支。职工个人借款,应当由福利基金或职工互助储金解决,不得占用流动资金。

  二、严格遵守结算纪律,贯彻“钱出去,货进来;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外,不准预收预付货款、赊销商品和拖欠货款。不准乱搞协作,以物易物和商品走后门,不准超越经营范围进货和削价私分商品。

  三、各项专用基金,必须贯彻先收后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不准随便多提、挪用和超支。

  四、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销货款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准携带现金到外地采购商品;不准挪用现金和“白条顶库”;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套用银行资金。

  五、一切财产、现金和物资的收付,都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不准弄虚作假、打埋伏、搞“小家当”。各种财产损失和溢余,必须认真查对清楚,及时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长期不作处理。

  六、各种费用开支。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开支标准,不准乱挤成本,乱摊费用。不准随便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增加费用开支。严格禁止请客送礼、辅张浪费和虚报冒领等行为。

  七、应当上缴的各项财政款项和专用资金,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地、足额地上缴,不得迟交、少交,应当下拨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地拨交所属单位,不得扣留、挪用。

  八、经营商品、财产、物资、资金的人员,在调动工作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否则不准离职。

  各级商业、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对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一贯严格遵守纪律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违反纪律制度的问题,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企业的全体职工特别是财会人员,对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和抵制,抵制无效的应越级上告。各级领导要支持职工群众坚持原则,维护制度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革命行为。凡是对维护制度纪律的同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严格查处。

附件二:     

商业、粮食部门十项会计纪律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正确、及时、完整地核算和反映企业的资金财产变化情况和经营情况,为党和国家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提供可靠的资料,特制定商业、粮食部门十项会计纪律。各级商业、粮食部门的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一、一切会计数字都必须真实可靠,不准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真象。

  二、一切原始凭证必须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员签字盖章。发现错误,要按规定查明更正,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或伪造凭证。

  三、记帐凭证必须写明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附件张数。有关内容必须与原始凭证完全相符,必须有制票、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有关现金收付事项必须有“收讫”、“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盖章。

  四、填制记帐凭证,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为根据。一切会计帐簿的记载,必须有合法的记帐凭证为根据,各种明细帐簿,必须随时逐笔登记,不准将多日的不同经济事项一次汇总记帐。

  五、一切会计帐簿,必须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不准以单、表代帐。

  六、登记会计帐簿,必须严格遵守记帐规则。字迹必须清楚、端正,数字不得跨位、空格。帐簿启用表必须填写齐全,承前页、过次页以及月、季、年结帐手续,必须及时办理。

  七、一切会计帐簿记录,必须定期核对,保证帐帐、帐货(物)相符。发现错误,必须按规定及时更正,不得任意涂改、撕毁、抽换或伪造假帐。

  八、会计报表必须根据帐簿记载编制,帐表数字必须一致,编出后必须经过审核,并由制表、复核和会计主管人员、企业主管人员盖章,加盖公章,始得上报。

  九、一切会计档案,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帐簿、报表,都必须妥善保管,定期装订成册,写明起止日期、编号,并由经手人盖章,无论是否届满保管期限,非经批准不得销毁。在办理移交时,应列入移交清册,并严守保密制度。

  十、会计人员和现金出纳的责任必须分清,不得由一人兼办。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将经管的帐目交接清楚,交接不清的不准离职。

  各级商业、粮食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对会计纪律的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或组织单位自查和互查。对严格遵守会计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违反会计纪律的单位和人员,要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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